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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超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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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中老年劳动者再就业的问题一直是社会的重点关注对象,但是在用人市场常常会出现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就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合同还继续吗?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认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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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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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49周岁的原告(劳动者)入职于被告公司,担任服务员一职并与被告签订《劳动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止等条款。2022年7月,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此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公司提供劳动,被告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工资。

原告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有效,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被告称,原告在2022年6月就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了。

原告称,白纸黑字签的劳动合同,你现在不认。

被告称,你都达到退休年龄该已退休了,再说你不来公司上班,我也不给你工资,有甚问题了。

双方就争议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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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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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在入职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从形式到实质均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故原、被告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这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此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明知原告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然与原告约定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表明被告愿意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实际上仍在履行着劳动合同。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原告超龄之后。被告在原告受伤后才不再向原告支付工资,应视为其作出了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原、被告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1月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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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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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不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而应以劳动者是否开始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为准。

当超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取得依法终止权,但这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私法领域存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行为准则,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此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然与劳动者约定了合同期限跨越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即表明其愿意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裁判。

审 核: 白 丽

作 者: 郭少伟 强慧雪

编 辑: 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