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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雨城法院

雅安生活微信号:(yaanzaixian)编辑制作

二手车因性价比高、磨合期短

受到很多购车者的青睐

但有些二手车质量不稳定、维修次数多

甚至被一些"黑心"卖家隐瞒车辆瑕疵

篡改车辆里程

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

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二手车

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里程表“缩水”5.8万公里

消费者认为商家涉嫌欺诈

李某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看中了一辆售价为4.7万元的二手纯电动汽车,通过微信询问商家后,商家承诺该车行驶里程为2万公里左右,且为原版原漆,并将车辆组合仪表拍照发给了李某。同日,该案涉车辆经过某二手车网络检验平台进行检测鉴定,得到的检测结果均与商家描述的相差不大。于是,李某放心地与商家使用填充式合同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中载明:“......该车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现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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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车辆交易和过户后,李某一度十分满意,想着不仅买到了自己心仪的车,同时还节省了不少钱。可没过多久,李某发现案涉车辆有点“不对劲”。于是他通过该品牌车辆的授权经销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让李某大吃一惊。

查证发现,该案涉车辆的里程表与实际不符,实际里程数为7.8万公里,竟“缩水”了5.8万公里,且官方维保记录上载明该案涉车辆曾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后雾灯、后围板、保险杠、车漆等均有修复痕迹。

“这简直就是欺诈!太过分了!”气愤的李某顿时感觉自己被骗了,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自己与商家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商家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车款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撤销合同 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并承担三倍车款的赔偿责任,以及案涉合同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首先构成欺诈应同时满足主观上商家具有恶意,即基于欺诈行为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基于上述构成要件,构成欺诈的首要前提应为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具体到本案即为商家在出售二手车时是否存在恶意调整车辆里程表的行为。庭审中,商家表示自己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并非案涉车辆原车主,其亦是从案外人处收售案涉车辆。涉案车辆的里程表“在自己手里并没有动过”。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中并没有商家需保证里程数的约定,同时李某提交的证据无法有效证实商家明知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里程修改而故意隐瞒或者告知虚假信息。本案综合证人证言、二手车交易时的第三方里程读数、车辆实际售价等情况,无法证明商家将车辆出售给李某时系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故难以认定其构成欺诈,对李某要求商家“退一赔三”的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商家在《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该车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现状为准”,实为不合理地减轻其责任,该条款应属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商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时日内向李某返还购车款4.7万元,李某于返还购车款之日将车辆返还车辆。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现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二手车买卖需谨慎 交易之前“擦亮眼”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服务的不断延伸和网络支付的不断完善,网购已成为人们较为日常的消费方式。但未经实地查看和确认,往往无法保证购买货物的真实性和质量,特别是当前二手车买卖行业面临诸多准入门槛低、信息不透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更容易引发纠纷,消费者在购买时需要擦亮双眼,谨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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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二手车时,首先应当选择正规且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其次,在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前,应尽可能、多方式地了解和查验所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况质量、购置年限、维保记录、行驶里程,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关键问题。再次,在购车过程中,需保管好购车发票、产品说明书、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票据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以便用于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在收售车辆时应对车辆的基本信息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确保已全面了解该车辆的基本信息,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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