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鄂民政发〔2024〕16号),该办法于2024年8月23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当年,民政部制定出台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并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完善。一直以来,我省各地均统一运用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2023年,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要求各地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此,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在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形成了《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二、主体框架
《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整体架构上与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保持一致。共设七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开展认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主要明确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包括如何判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标识的不兼容性。
第三章主要明确如何提交特困人员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主要明确经办机关审核确认程序,同时明确特殊情况下如何确认特困人员的城乡属性。
第五章主要明确已确认的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章主要明确特困人员动态管理规定,以及应终止供养的情形及办理程序。
第七章主要明确特困人员确认权下放、认定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三、具体细化内容
《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不违背、不突破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突出“严格规范”。为体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为最困难最脆弱的人而设的本意,回应公众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质疑,将“严格规范”明确为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一项原则,并将其意贯穿整个文件。
(二)明晰收入豁免项。完整列出特困人员认定的收入豁免项,并明确除列举项之外,其他项均应计入收入且无支出扣减操作空间(有别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三)明确财产标准。明确申请人财产状况必须同时满足的情形,也给市级制定财产状况认定标准预留了空间。
(四)义务人可议定。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领证夫妻”“不办证收养”等影响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现象,明确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判断其有无义务人时,可通过民主评议进行,此法既可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平,也可为经办人员提供免责依据。
(五)细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判定方法。规定法定义务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应逐人判定,所有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方可判定申请人具备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
(六)明确审核意见公示有异议处置办法。规定二次公示仍有异议的,连同异议情况一并上报。
(七)细化县级抽查核实比例。要求区分通过和不通过,分别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明确两次公示后仍有异议的必查。
(八)明确特殊人员认定程序。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需进行特困人员认定的,由其所在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规予以审核确认。
(九)明确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方法。一是由县级组织1-2家第三方机构进行;二是可使用“六自主”标准判断,也可使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三是明确了评估结果对应关系。
(十)明确实施动态管理。一是将章节名由“终止救助供养”改为“动态管理”;二是规定动态管理时限和处置办法,以利于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三是明确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保证了政策延续性。
四、救助措施
特困人员依规享受救助供养待遇,具体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含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负责提供保障;分散供养的,通过向对象本人账户发放基本生活费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含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负责提供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的,由政府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全自理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照料服务机构或个人,为对象提供服务。
(三)报销疾病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一是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对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非所有住院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在年度限额内全额报销;三是对特困人员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障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非所有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四)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不高于一年供养金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五)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周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