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折解债”——

近日,警方查处了宁夏烽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律(深圳)法务服务有限公司以“2.5折解债”为名的非法集资案。

警方描述——

广律深圳公司累计在全国发展超2万名代理商,收取2000余万元代理费,向5000余名解债人收取超过2亿元“解债”服务费(其中,宁夏烽鸣公司薛某、李某等人作为宁夏地区代理商,帮助广律深圳公司在银川及周边地区吸收200余人超700万元资金)。

如此骗局,折射出什么问题呢?

不良资产“机”与“坑”

警方是这么为案件定性的——

“犯罪嫌疑人肆意曲解国家银保监局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文件精神……”

什么意思呢?

犯罪嫌疑人嘴里的“2.5折解债”,有点像韦小宝骗人,对客户(急于解债的债务人)前边说的话很多是真的,但到了后面最关键的那一句话时,就变成假的了。

什么是真的呢?

国家银保监局有关个人不良资产处置文件是真的。

什么是假的呢?

犯罪嫌疑人说可去银行“2.5折解债”是假的。

众所周知,由于周期原因等,债务正弥散至社会各领域。债务涉及面广了,基数大了,商机就出现了。看中其中黑灰产机会的人,也随之出现。

针对个人不良资产处置,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之后,试点范围扩大,银行等金融系统把个人不良资产包,交给市场处理成为常规操作。

个人不良资产包的市场化处置,提高了处理效率,也衍生出大的市场机会,也就产生了下面的链条与逻辑:

银行无法完成的债务催收,会集体打包卖给AMC。资产包内债务量大,AMC处理不过来,就与第三方合作。由于银行给AMC折扣幅度可能存在较大情况,比如1折,那么,到了第三方处理时,就可能出现2.5折的结果。

所以,“2.5折解债”作为结果,在这个链条的末端是存在的。反过来说,“2.5折解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上面的一系列过程及条件,前因决定结果。

然而,黑灰产解债,利用了上述逻辑的市场化一面,却模糊了整个链条,给客户虚构了链条中的漏洞。

比如,黑灰产机构会跟他的客户说,既然银行交给AMC可能1折,那我们就去跟银行谈,直接从银行买下来,不让它进入AMC,银行也合适,我们也合适,这不就完了吗?

客户一听,有理啊!

然后,黑灰产机构承诺给客户“2.5折解债”,客户提前支付给黑灰产机构费用,说好由黑灰产机构去跟银行“谈”。

跟银行谈,人多力量大呀!全国欠债的人这么多,这是多大的市场呀!你们都去组织组织,联络联络,都加入进来,大家不都有钱赚了吗?

客户一听,有理啊!

“2.5折解债”就这么,由一个不良资产链条处置可能发生的结果,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口中“国家不良资产政策”“趋势”,进而被衍生为一个新的“发财机会”。正所谓从菜市到小区保安,到处嘴里都在谈论这样的“发财机会”。

由此,广律深圳公开的宣传口号居然是:“为中国老百姓债务软着陆,提供一站式服务”!

问题在于,这个“2.5折解债”能跟银行“谈”下来吗?

怎么可能!

一条合规的金融债务处理链条,经过金融部门的专业设计,怎么可能专门留这么个漏洞呢!

既然“谈”不下来,为什么还要“谈”?

因为这个“谈”,本来就不是“谈”,而是“反催收”。

银保监会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的“机”,被黑灰产挖成了针对客户的“坑”。

还缺个人破产制度

“反催收”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比如说,黑灰产机构会伪造证件,像虚假的医疗证明、生活困难证明、收入证明等,以此去欺骗银行(按照相关报道,近期警方对反催收团伙链条打击,查实涉及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假章万余枚)。黑灰产机构还会制造事端,恶意投诉,乃至敲诈勒索银行。

“反催收”是严重干扰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也是这两年的打击重点。

2024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识别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识别“反催收联盟”“羊毛党”与“恶意投诉”。

实际上,黑灰产机构薅客户的羊毛,关键是“拖”字诀。

“谈”是用来“拖”。目的是拉长时间,争取更多的人和更多的钱流进来,骗取客户的“服务费”,并不是给客户解决债务。债务问题只是敛财的理由,“2.5折解债”更只是幌子,所以,警方给案件定的性质才会是非法集资。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中间机构给客户提供过桥资金,用垫付的方式把客户的欠债还清了,借新还旧……但是,中间机构垫付还债是有代价的。客户通过此种解债,只能是背上更沉重的债务——债务包越滚越大。

事实上,还债是责任,逃债是违约,个人发生还债困难,到了解债环节,则需要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发生债务问题,出现资不抵债,可以通过破产与债务重组等处理,而目前个人债务,往往无法进行债务重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个人破产制度还未确立。

个人破产制度即——

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债务处理具有规范性意义。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

2024年11月5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信息申报专项监督工作的公告》,公布2021年至今共40位个人破产债务人的监督信息,体现“清算债务人严格监督、重整债务人适度监督”的个人破产监督机制。

40人的实施数量,与当今债务的现实,显然不是一个体量、层面的事情。

个人破产制度的难度在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需要立法与司法体系、技术手段、征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共同支持,所以,这条路还需要破冰。

值班编委:苏志勇

编辑:韩涧明

审读:戴士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