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荷言的阅微笔记

编辑:荷言的阅微笔记

安多基德斯渎神案虽不如苏格拉底案那般轰轰烈烈、惹人注目,但因为审判时间相近,无形间为两案

增添了许多关联意味

,引人深思。

安多基德斯最终胜诉,无疑令人重新思考

法治原则在雅典法庭的实践情况

反观当时雅典

整体的发展态势

:城邦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败于斯巴达,随后历经僭主暴政、内乱等波折,终于恢复民主制度,雅典政治与法治均

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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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基德斯渎神案的影响

因此,发生于公元前399年左右的安多基德斯渎神案既是了解雅典法治实践的

关键案件

,又是反映当时社会状况的

重要史料来源

。案件的审判过程和最终结果也足以影响、或改变后世对雅典社会和雅典法治实践的分析判断。

本文认为,安多基德斯渎神案的

意义有三

。首先,安多基德斯胜诉是恢复民主后法治原则的

具体实践

。其次,渎神案与宗教相连,

本身性质特殊

,但是这件案子背后隐藏着雅典民众对于战后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切期望与信心。

最后,安多基德斯渎神案与苏格拉底案审判时间相去不远、相似颇多,

结果却大相径庭

,对安多基德斯案件的分析可以

适当纠正

苏格拉底案以来后世对雅典法治实践的消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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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法治实践的具体呈现

古代雅典的法治实践是其

城邦政治和法律制度

不断完善的产物。城邦内的民主生活离不开理性的法治精神的注入和聚合,对于雅典人而言,法治与民主是

一体两面

雅典法治是通过许多我们

耳熟能详的民主和立法改革

而完成的。德拉古立法和梭伦改革是雅典法治形成的

一个开端

,尤其梭伦是创设陪审法庭,使其成为最高司法机关,为日后雅典的法治实践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克里斯提尼改革为雅典城邦民主

扫清地域阻碍

的同时,间接将城邦民主生活置于法治原则的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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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埃菲阿尔忒斯(Ephialtes)和伯里克利的一系列改革,雅典的民主与法治

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法律制度也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状态,这些都为雅典法治铺设了

较为完整的实践路径

许多研究古雅典法律的研究者并不认为雅典法治

符合现代的法治定义

。其中,首当其冲的是被人广为诟病的

“大众”司法

,即多数人司法。

雅典政治领袖德摩斯提尼常被引用的一段话很能

彰显陪审员的重要地位

。他问:陪审员人数既非最多,也非最孔武有力,为何他们能够坐在法庭上,裁决城邦所有公共事务?他解释:那是因为

雅典法律赋予

这些陪审员无上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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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问:法律不过是

无生命的文字

罢了,岂能真地化身民主的守护神,站在陪审员身旁,对抗所有反对势力?法律的力量又是从哪里来的?他自答到:法律的力量来自陪审员,来自他们

对于法律的稳定支持

,让法律规定在每一次诉讼中都能发挥作用。

作为案件判决中

最为重要的角色

,陪审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陪审员以司法誓言为基准,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陈词,凭持公正之心裁决案件,这种

司法誓言

存在的本身就是雅典法治的体现。

发表于雅典法庭的一些演说词中,诉讼当事人

经常提到该誓言

,并明确地希望陪审员们遵守该誓言。

据哈里斯统计,除安多基德斯外,较早的演说家伊萨乌斯在7篇演说中提到了司法誓言

共计9次

;安提丰在《论赫罗德斯的谋杀案》中

3次提到

司法誓言;吕库古在《诉里奥克拉底》中

4次提到

该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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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奇奈斯在他的所有三篇演说中

均提到了

司法誓言,共计10次;狄纳尔库斯留存下来的所有三篇演说中都引用了司法誓言,

共6次

;希波雷德斯的演说词虽仅以残篇的形式得以保存,但

5次提到了

司法誓言。

伊索克拉底在四篇演说中

各提及一次

司法誓言;吕西阿斯在6篇演说词中

9次提及

司法誓言,德摩斯梯尼在演说中

经常引用该誓言或引述其内容

本案诉讼当事人之一的安多基德斯也在申辩中

5次提到

司法誓言,意在

提醒陪审员

时刻谨记自己所立的誓言,实际上也通过强调司法誓言来佐证陪审员在雅典法治实践中的

重要作用

除了陪审员是

判别法治实践的重要角色

,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或言辞也为我们判定雅典法治的实践状况提供了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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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也并非随心所欲地在法庭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哈里斯指出,诉讼当事人一方面

特别重视

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另一方面又试图利用法律的

开放性结构

一般而言,诉讼当事人是在

解构法律条文的基础上

为自己的立场辩护。本案中,原告一味单纯地指控安多基德斯渎神,但并不能

提出有效证据

,全文未引用任何法律条款作为支撑,只是

流于表面

地回顾事件的部分情况。

比如,原告虽指责安多基德斯违背《伊索提米德斯法令》,但只是痛斥安多基德斯厚颜无耻地违反法令“进入神庙和广场”,却对法令的内容、适用对象

只字未提

原告草草地提到“伯里克利曾经告诫过关于渎神罪该如何处理”,却

没有详细描述

所依据的法令或采取何种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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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篇演说

并不能很好地支持控方观点

,这也间接导致了对演说词作者身份的怀疑。安多基德斯的表现则

更为抢眼

首先,他比对了当时的证人及所提供的当事人名单,又表明当时自己

并未参与

毁坏赫尔墨斯神像,怪罪狄奥克列伊德斯

利欲熏心地污蔑他

。其次,他指责欧菲勒图斯谎称自己加入渎神活动,从而

撇清自己与两件丑闻的关系。

此外他还先后四次引用《帕特洛克列伊德斯法令》等相关法令,利用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为自己的论述

铺垫了稳固的基础

,并阐述大赦后《伊索提米德斯法令》已“失效”,作为关键论证,最后通过展示公共服务证明自己品行良好,

博取陪审员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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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双方的诉讼演说,安多基德斯

更加有理有据

,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为自己申辩。结果显示,雅典的陪审法庭

站在更符合法治原则的一方

从陪审员和诉讼当事人两个角度来看,安多基德斯渎神案在审判过程及程序上

均占据上风

因此可以说,雅典法庭坚持了

“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

的原则,在安多基德斯证明《伊索提米德斯法令》已经失效后,陪审员判决安多基德斯胜诉。

可见,此案从缘起、审理和结果方面

均体现了法治原则

,安多基德斯渎神案无疑是雅典法治实践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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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雅典法治信心的重要动力

公元前403年末,

三十僭主暴政被推翻后

,20人组成的临时政府取而代之,管理雅典。临时政府

“祖宗之法”

管理雅典,直到新法律通过,城邦内法治建设面临

巨大的冲击和考验

民主派领袖特拉叙布鲁斯在比雷埃夫斯的胜利标志着

流亡者们的回归

得以实现,他们中的许多人

在三十年前

就离开了雅典,但有些人是在公元前404年民主制度崩溃之前离开的,其中便包括安多基德斯。

为了

防止内讧进一步蔓延

,民主派立志要和解,承诺并宣誓

“既往不咎”

。这一庄严的保证成为民主重建的基础,但是失败的沉痛和伤痛是不会轻易遗忘或淡去的。

雅典演说家巧妙地利用城邦集体的社会记忆以此

构建永恒民主、法治的社会

,反其道而行之,使雅典民众更注重日后的城邦发展问题,从而达到了

“一呼百应”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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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诉讼演说

经常提及过往之事

,或赞美自己或批驳对手,以此显示性格、成就等因素对个体的影响。

在“大赦”语境下

,一方面,普通民众不希望追究寡头派或者民主派中某个成员所犯下的罪行,避免城邦内部

“血债血偿”式正义复仇

的出现。

另一方面,雅典颁布法令,禁止演说者在法庭上提及过去的案件,挟私报复,致使整个城邦

陷入失忆症一般

,服从大赦与惩罚罪恶两种观念变得对立起来。

法律遭受了

割裂般的、暂时性的危机

:一方面,雅典人焦虑地试图理清如何在选择遗忘的情况下惩罚罪恶,另一方面,如何在不重复流血的情况下缓解个人之间的矛盾对立,这也成为了雅典人

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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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诉讼演说便被演说家

加以利用

,将法庭陈词作为记录过去冲突的主要档案和未来和谐的途径,从而将唤醒雅典社会记忆诉诸文字之上。

在演说中,大赦和解、法律重订被看作是城邦内部

和谐一心的结果

,以此来迎合普通民众对具体罪行避而不谈的心理。

雅典民众拒绝回忆过去的苦难岁月

属正常现象

,但本案中原告以16年前的案件为借口,未能以此为契机为城邦民众构建和谐发展的美好愿景,而是

旧事重提

,这难免使雅典民众重新陷入内战带来的

敏感和恐慌

不仅如此,原告还试图

限制“大赦”和解双方的范围

,以此指责安多基德斯占民众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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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

宙斯的名义

起誓,安多基德斯和那些协议

毫无关系

,他一方面和你们与斯巴达的和解协议无关,另一方面也和比雷埃夫斯港的人与留在城内人的和解协议无关”、“我们立约起誓、

不是为一个人

,而是为我们城内和比雷埃夫斯港的人”。

其实,在演说中提及“大赦”

不失为良策

,但原告未利用大赦和解协定与日后的美好前景来说服陪审员,反而

对大赦范围多有指摘

,这无疑给在场的许多民众

带去惊恐和不安

,特别是在内战中支持寡头派的那一撮人。

换言之,如若安多基德斯被判有罪,雅典的部分民众或许会在不远的将来也因为种种因素被指控上庭,法律重订的目的未能完成,

人人自危

,与“既往不咎”的目标

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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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相信陪审员对此

并不买账

。安多基德斯的诉讼策略

正好相反

,他巧妙利用大赦所要求的“既往不咎”的条件,利用社会所期盼的重新团结和发展

劝说民众

反观原告一方,他们不是控诉安多基德斯在寡头统治与内战期间的行为,而是以

发生在公元前415年的罪行

为借口,控诉他再次亵渎埃琉息斯密仪。

通过安多基德斯演说词的细致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他一方面复述了公元前415年的案件,声称自己一开始就

没有犯渎神之罪

;另一方面认为《伊索提米德斯法令》在公元前399年业已“失效”,如今自己

理应受到重订法律的庇护

参考文献:

1.黄俊龙:《雅典民主与法治如何相辅相成,以埃斯奇尼斯与德摩斯梯尼法庭演说为例》,《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

2.易宁:《“赫尔墨斯神像案”与修昔底德的史学思想》,《史学史研究》

3.阴元涛:《试论雅典公民法庭的发展与演变》,《世界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