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其安全性与合规性备受关注。
近期,肇庆市市场监管局
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
涉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的案件。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01
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集县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4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集县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行已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外观、配件与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参数、产品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擅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改装电池、改装倒后镜等非法改装行为, 导致车辆实际状态与产品合格证登记的参数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2024年10月28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庆县某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庆县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在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外观、配件与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参数信息、产品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擅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改装电池、加装长鞍座、尾箱及尾架等非法改装行为,导致车辆实际状态与产品合格证登记的参数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2024年9月23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肇庆高新区某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9日,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高新区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信息、产品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擅自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了加装长鞍座、尾箱、尾架等改装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4年9月20日,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德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庆县某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4日,德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庆县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实际装配蓄电池、随车配件与随车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参数信息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提高销量,擅自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了篡改蓄电池的改装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4年9月13日,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鼎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鼎湖区某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4日,鼎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擅自更换了不同型号电池,导致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提高销量,擅自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了篡改蓄电池等改装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4年8月30日,鼎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端州区某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20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端州区某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行在售的7辆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登记的参数(结构)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对上述车辆实施了安装加长鞍座、尾架、塑件的非法改装行为,导致车辆实际状态与产品合格证登记的参数(结构)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2024年2月4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查处销售不合格自行车
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集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7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怀集县某摩托车行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所检“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判定为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2024年8月21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车辆2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封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封开县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9日,封开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开县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车行在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均分别为70mm、71mm且蓄电池晃动,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证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不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30mm且不晃动)要求。
2024年7月23日,封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端州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自行车案↓↓
2024年3月8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端州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行在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经初步测量其长度均远大于35cm。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案涉4台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鞍座总长度≤350mm的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2024年6月14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4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端州区某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端州区某维修店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座鞍总长度的检测结果为612mm,座鞍总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座鞍总长度≤350mm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本次执法检验只检尺寸限值(鞍座总长度),所检项目不符合检测依据的要求。”
2024年6月13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以上这些典型案例
提醒广大经营主体 和消费者
增强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
不销售与购买 非法改装、 不合格的
电 动自行车 。
接下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
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监管执法力度,
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坚决消除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肇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肇庆市医疗保障局主办、肇庆银保监分局指导,10个市局联合发文推动的普惠型医疗保险“肇福保”于
记得别错过了喔!
识别二维码进入投保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