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在基层,有效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赤峰市妇联始终立足自身职责定位,着力探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模式,以小家幸福和美,促社会稳定和谐。
一、坚持关口前移,延伸工作触角
多层面提供专业调解服务。在12个旗县区婚调委基础上,通过项目化运作,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级婚调室177个、嘎查村(社区)级婚调室100个,实现全市苏木乡镇(街道)婚调室全覆盖,打通专业化解服务“最后一公里”。本着新建一个婚调室,作用发挥最大化原则,公开婚调室运行制度和婚调员信息,为对辖区居民提供精准、便捷、及时、高效的婚调服务,实现“家事”不出门,矛盾不过夜。2024年截至目前,全市婚调委共接待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6723件,其中调解成功6239件,未调成功、转诉、咨询类案件484件,调解成功率达92.8%。
多渠道摸排风险隐患。通过旗县区妇联组织、村(社区)妇联组织、妇联执委、网格员、巾帼志愿者等入户慰问、电话问候、微信联系等方式对辖区内已经建档关注的妇女儿童重点人群和家庭进行探访,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和诉求。及时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工作,紧盯春节、“三八”国际妇女节等重要时点强化风险防控,努力做到婚姻家庭纠纷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多措并举抓源头预防。依托“三八”普法宣传月、“巾帼普法乡村行”、百名女律师公益巡讲等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家庭文明理念融入日常普法宣传中,引导广大家庭树立正确的妇女观、家庭观、婚育观。组织赤峰市巾帼普法宣讲团、巾帼“法律明白人”普法宣讲团,进农村牧区、进社区、进集市,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提升群众法治素养,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在基层。今年截止目前,全市各级妇联组织共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860余场次,宣讲巡讲活动340余场次,线上推送普法宣传信息百余条,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幸福家庭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多方联动,织密工作网络
充分发挥“联”字优势。联合市委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牧局、市民委开展“巾帼普法乡村行”活动,采取“6+”模式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基层妇女群众身边,增强妇女群众和广大家庭的法治意识。分别与法院、检察院联合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参观诉讼服务中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心语调解室,学习专业调解知识,加强协作配合,凝聚更大履职合力。
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常态化开展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工作,依托婚调委、婚调室等现有阵地及时受理调处婚姻家庭纠纷,针对松山区人口较多,婚调需求量较大,矛盾较为集中的实际情况,探索婚调委对民政婚姻登记中心和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双渠道入驻,实现婚调服务对协议离婚家庭和诉讼离婚家庭的全覆盖。
三、坚持培训指导,加强队伍建设
承办全区基层妇联干部(网格员)东部片区示范培训班,村(社区)妇联干部、网格员百余人参加培训,进一步推动了基层妇联干部和网格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婚调工作暨基层婚调室建设现场观摩培训班,为各地区提供学习交流平台,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婚调委及基层婚调室建设工作,组织婚调员骨干80人开展法律、婚调技巧、卷宗制作等方面的专题业务培训,提高婚调服务专业化水平。推动婚调员、网格员与妇联执委交叉任职,推动将妇联组织嵌入基层治理体系、工作融入基层治理格局。目前全市婚调机构共有专兼职婚调员888人(交叉任职607人),全部接受过婚调工作培训,其中自治区金牌调解员2人,银牌调解员1人,铜牌调解员1人。
四、争取项目资金,完善保障机制
近年来通过申请“以案代补”资金、“蒲公英”项目和京蒙对口帮扶项目,协调多部门和自行配套婚调工作专项经费百余万元,确保婚调工作顺利开展。
赤峰市婚调服务工作入选2023年度赤峰市“法治为民 创新案例”;松山区婚调委被全国妇联授予“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被自治区司法厅授予“‘维护和平稳定、喜庆建党百年’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元宝山区婚调委被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先进调解集体,其婚调工作入选2021年度赤峰市“十大法治事件”。
下一步,赤峰市妇联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积极回应广大妇女儿童的新需求新期盼,把下大力气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作为“我为妇女群众办实事”的暖心行动,注重整体谋划、强化协同联动、延伸基层触角,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贡献巾帼之力。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孙宇鑫
初审: 王敖敦
终审: 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