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郭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上千元,其驾驶的摩托车被救援中心拖走,产生车辆施救费28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郭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摩托车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郭某系无证驾驶,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仅投保有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其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偿;但法条亦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形下的赔偿仅针对人身损害。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郭某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郭某追偿。本次事故间接造成周某财产损失(车辆施救费)280元,应当由郭某进行赔付。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872.65 元,被告郭某赔偿周某车辆施救费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