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法 裁 判
— 让彩礼回归于“礼” —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哪些部分应当返还
返还多少
便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
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阳和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完毕。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韦女士喜结连理后,因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不同,不到一年时间,婚姻生活就亮起“红灯”。两人逐渐走到分道扬镳的边缘。刘先生决定结束这段短暂的婚姻,但双方对于刘先生婚前给付的彩礼及其“三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韦女士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
为使案件办理取得更好效果,法官认真学习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和参考性案例,以案说法,用生动的例子解释彩礼的法律性质、返还条件及计算方法,让原本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变得通俗易懂。
在法官耐心引导下,刘先生与韦女士重新审视了各自在这段短暂婚姻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矛盾有所缓和,都愿意服从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结合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本地习俗以及原告实际的家庭经济情况,判决韦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4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兼顾人情世故,获得双方认可。
“谢谢你们!”刘先生收到韦女士返还的4万元彩礼后,向法官连连道谢。
近年来,鱼峰法院在审理涉彩礼家事案件中,始终坚持“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的审判理念,注重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指导作用,正确处理彩礼纠纷,让双方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信息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鱼峰法院
作者:赖隽群 秦崧翔
编辑:成彦彦
校对:李炫葵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