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了一起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一男子

被10kv(一万伏特)高压电击倒

经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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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9时20分左右

在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永泰庄西路

甲6号拆除现场

发生一起触电事故

中**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曹**在拆除现场东南角平房的屋顶上捡拾钢筋废料时,被紧邻平房东侧电线杆上的架空配电线路(10kV 高压线)放电击倒。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将曹**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因:清**工商公司欲收回出租地块

雇佣中**顺公司拆除违建房屋

永泰庄西路甲 6 号地块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镇所属集体土地,由北京市海淀区清**工商公司(以下简称清**工商公司)负责实际对外经营。

2005 年 4 月12 日,清**工商公司将海淀区龙岗路北侧、前屯西路东侧的空闲土地(即永泰庄西路甲6号地块、龙岗路 51 号院 3 号地块)出租给清河街道用于建设清河保洁中心和经营管理,租赁期限20 年(2004.5.1-2024.4.30),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清河街道将此土地和地上各种建筑设施无偿交还清**工商公司。

2024 年8 月,清**工商公司收回出租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发现万**圆公司所建楼房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房屋没有规划手续,且楼房周围搭建了许多违法建筑。遂计划对没有规划手续的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和其他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2024 年 8 月 6 日,清**工商公司与中**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签订了房屋拆除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约 99.12 万元,合同约定的拆除范围及内容:海淀区永泰庄西路甲 6 号、海淀区龙岗路51 号院3 号,二层及以上建筑、保安用平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结构、门窗、屋顶、墙体、地面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拆除并清理干净,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渣土清运、消纳及场地平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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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房屋的东侧有电线杆

设有10KV架空电力线路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永泰庄西路甲6号拆除作业现场东南角平房的屋顶。该房屋东侧立有一根电线杆,电线杆上敷设有10KV架空电力线路、跌落保险等设施,架空线东西向横跨房屋的屋顶,跌落保险以及跌落保险下接线端导线位于房屋的东侧屋顶上方,即曹**倒卧的位置。

电杆上的跌落保险下接线端距离屋顶2.5m,跌落保险下接线端连接的导线北侧两根接线处金属线芯外露,接线处外漏的金属线芯分别距离屋顶 1.6m 和1.5m。

房屋的屋顶为彩钢板,位于跌落保险下接线端导线下方的屋顶彩钢板上有电弧烧灼痕迹,周围有散落石块、钢筋废料等建筑垃圾。涉事屋顶电线杆周边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经询问现场人员,该路架空线线路是供给事发地北侧变配电站的电源,事发时架空电力线路处于供电状态,曹**在此处触电后倒卧在屋顶上,安全帽掉落在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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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曹**擅自前往平房屋顶捡钢筋

在电线杆处触电倒下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8月30日7时30分,中**顺公司工人曹**参加完班前安全教育,便按班组长安排和任**到现场主楼南侧一层屋顶进行洒水降尘,以配合挖掘机拆除作业

9时左右,主楼南侧的违建拆除完毕,班组长安排曹**和任**从主楼屋顶下来,将散落在东侧马路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以保持道路通畅,随后班组长便去主楼北侧拆除现场巡查作业情况。任**先行到达东侧马路开始清理建筑垃圾。

9点20分,任**在东南角平房东侧马路上清理建筑垃圾时,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随即抬头发现曹**在东南角平房屋顶的电线杆处倒下,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将曹**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经查,曹**在完成洒水降尘作业后,未前往主楼东侧马路清理建筑垃圾,而是擅自通过主楼一层屋顶直接前往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捡拾钢筋废料,且东南角处一层平房不在拆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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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工商公司曾要求5米范围内严禁任何设备和人员进入

另查,清**工商公司在中**顺公司入场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涉事电线杆处存在施工安全隐患,要求作业时高压线区域5米范围内严禁任何设备和人员进入

中**顺公司入场后,口头告知工人禁止靠近高压线,但未按照公司《房屋拆除工程专项方案》的要求,在 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与作业区之间设置防护措施进行隔离,未消除现场触电事故隐患。

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和性质。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尸检鉴定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曹**擅自冒险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捡拾钢筋废料过程中,其肢体进入 10KV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放电,电流经其肢体、彩钢板屋顶入地形成导电回路,造成触电。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中堪华顺公司作为房屋拆除工程的组织者,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高压线触电隐患的情况下,未按照公司《房屋拆除工程专项方案》的要求,对拆除建筑外侧临近的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触电事故隐患;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曹**擅自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 10KV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捡拾钢筋废料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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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中**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

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中**顺公司作为房屋拆除工程的组织者,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高压线触电隐患的情况下,未按照公司《房屋拆除工程专项方案》的要求,对拆除建筑外侧临近的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触电事故隐患;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曹**擅自进入拆除现场东南角处的平房屋顶 10KV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捡拾钢筋废料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堪华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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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及建议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责成中堪华顺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触电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依法加强对作业现场检查和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擅自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的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来源: 海淀区人民政府 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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