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年轻人爱上野外徒步。野外徒步虽然刺激有趣,但必须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近日,清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当事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核心区游玩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伍某、陈某等人相约到英德市某大峡谷登山游玩,期间因其与家人失去联系,家属电话报警。当地有关部门、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及英德市户外应急救援协会共同参与救援。最终,救援人员利用救生艇在一水库将伍某等人带离。
当事人伍某、陈某等人未经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擅自进入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英德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伍某、陈某等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伍某、陈某等人不服英德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清远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陈某等人于2023年7月26日晚一同进入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游玩,直至7月30日由当地救援人员搜救带出保护区,在保护区逗留时间较长,且有同行人员携带了生火工具。英德市林业局综合考虑伍某、陈某等人违法性质,对伍某、陈某等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伍某、陈某等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如因科研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的,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上述活动均需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登山徒步是一种健康、环保的旅游方式,市民通过登山徒步欣赏自然风光、锻炼身体、放松心情,是对健康生活方式的追求。但自然保护区不是旅游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驴友,一切未经批准擅自穿越保护区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通讯员:李薇
编辑: 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 黄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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