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为提升用户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出了一项“仅退款”的服务政策,旨在减少退货流程、鼓励消费,同时利用市场力量推动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建设多赢的正向循环。但该规则并不意味消费者可以罔顾公平原则,无偿占用所购商品或服务。近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网购法律服务后又申请“仅退款”的案件作出判决,要求买家支付商家法律咨询服务费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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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吕某因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计划提起诉讼以追回欠款,于是在某购物平台上找到一家法律咨询服务店铺,并支付370元购买了法律服务。当天,商家指派专人刘某与吕某协调诉讼立案的相关事宜。4月21日,由于吕某自行尝试网上立案未果,刘某代表他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并获得网上立案审查通过。随后吕某又向法院邮寄诉讼材料,却被法院退回要求更正,并要求他参加庭审。然而,吕某认为亲自出庭的成本过高,刘某随后表示愿意协助他与法院沟通,以便安排线上庭审。5月16日,吕某却向商家提出了“仅退款”的请求,但商家以服务已经完成并审查通过为由拒绝退款。吕某坚称由于立案未成功,不应收取费用,并以“其他原因”向该购物平台申请了“仅退款”,最终因平台规则成功获得370元退款。

商家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吕某利用平台规则单方面毁约,占用其劳动成果,请求法院判令吕某支付服务费370元及维权产生的差旅费3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

吕某答辩称,公司并未履行完相关服务事宜,其所代写的文书因公民身份信息错误,导致他无法实现立案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并认为公司缺乏法律服务经验和能力,存在虚假宣传,吕某依据平台规则申请退款,不存在故意恶意退款。在平台同意他的“仅退款”申请后,公司并未向平台提出异议,所以公司主张的损失不是他违约所致。

庭审中,公司表示放弃对差旅费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但吕某表示拒绝调解,法院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的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项目,吕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原告下单购买法律咨询服务,双方已建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吕某提供代书诉状、法律指导、网上立案申请等服务,并告知其后续向法院提交更正后的纸质诉讼材料、交纳诉讼费用,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服务已告完成。吕某抗辩双方事先约定法院立案后才算服务结束,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吕某在原告提供相关服务后,以法院未实际立案、原告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利用平台“仅退款”规则要求退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他人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服务费用370元尚在合理区间,远未超出市场行情,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吕某支付原告服务费3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后,被告已履行完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供稿:区禹泉

编稿:刘晓娟

初审:孟艺颖

终审:曾媚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