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通知
广大居民朋友:
为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减轻老年人办证负担,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不再办理 <老年人优待证> 的通知》(吉民函〔2024〕42号)要求,自2024年11月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再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身份证作为享受老年优待服务的合法有效证件。
按照省厅文件规定,现通知全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再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全区范围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老年优待政策。
政策解读:不再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不是取消老年人优待政策,而是将老年享受优待政策的凭证,统一到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上,简化凭证,提高效率,让老年人更加便捷地享受福利待遇。原已办理的《老年人优待证》,根据需要可继续使用。
昌邑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区民政局
编辑:张文琦
初审:佟剑博
复审:佟 飞
终审:周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