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好的,您的材料已经收到,请您仔细阅读这两份材料,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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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正在向异议人发放《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为进一步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规避执行等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公信力,11月14日,通川法院发出了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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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下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形: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

法官说法

如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经依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他人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 | 杨鑫 任蛟

签发 | 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