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许多被征收人在选择补偿方式时都更倾向于产权置换这种方式。产权置换是需要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这里的面积指的并不是房屋真正的面积,而是土地的价值,土地价值越高,被征收人拿到的安置房相对于来说也就会越大),提供一比一的安置房。
如果被征收房屋在市区,而安置房在郊区,那就需要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不过,这里不得不告诉大家的是,选择安置房相对于产权置换来说会有一定的风险。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往往不是现房,而是期房。
所谓的期房,想必大家应该也都知道,就是还没有开始建设,或者说是还没有建好的房屋,被征收人能什么时候拿到并没有准确的期限,可能是两年,可能是三年,也可能是五年之久。
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之后,征收方需要在24个月内交付安置房。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被征收人真正拿到安置房的钥匙,需要经历五年,五年期间被征收人也只能在征收方提供的周转用房或者是自己租的房子里生活,而且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在选择产权置换以后,如果征收方迟迟没有交付安置房,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1、要求征收方支付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征收方迟迟没有交付安置房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要求。一般临时安置房需要一直给到被征收人拿到安置房为止。在此期间,征收方不能以任何的借口拒绝支付这一笔补偿款。对于由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的,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征收方没有交付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也是有权要求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比如《临沂市兰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区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就地产权调换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后24个月或36个月起计算。
其中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
不过,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总而言之,在征收过程中,倘若征收方迟迟没有交付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不能干等着,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起诉变更补偿方式
除此之外,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交付安置房,且以后拿到安置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的话,那么,被征收人除了可以主张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之外,还可以要求变更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进行补偿安置。
当然了,实践中说变更补偿方式就变更补偿方式可没有那么容易,许多情况下,征收方都不会同意,所以此时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或是请求法院变更补偿方式,由提供安置房变更为货币补偿,对自己进行安置。
凯诺拆迁律师最后再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征收过程中,遇到征收方违法征收,签订协议之后,又不给予补偿,也不交付安置房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万不可一味地等待,否则会对自己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