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在检查中发现沧州市运河区果蔬鑫超市存在商品结算收款“四舍五入”抹零计费方式,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2024年9月10日,果蔬鑫超市销售给消费者商品(葡萄晴王水果)价格标签89.98元,收银台出具的购物凭证(电脑小票)显示,数量2.6780公斤,单价33.60元/公斤,小计89.98元,合计金额90.00元,抹零-0.02元,应付金额90.00元,微信支付宝90.00元,多收消费者0.02元,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经查,果蔬鑫超市自2024年6月20日开始在销售散装水果时使用的电子秤重计费最小单位为人民币分值计算,收银台收费系统设置的计费方式为四舍五入抹零计算,五分以上自动抹零上升为1角,自2024年6月20日至今,果蔬鑫超市的收银系统显示有9笔购物小票是“四舍五入”抹零计费,在标价之外被多收了共0.14元。2024年9月19日,果蔬鑫超市在超市内张贴告示,查找相关消费者退还多收价,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的,即违法所得0. 14元。

果蔬鑫超市收银系统设置为金额分位数按“四舍五入”抹零计费方式,收取购物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0.14 元。罚款 1400 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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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运河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