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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14 日,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以下简称 “消保联”)接到智先生的投诉。智先生称,其家属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诱导下,购买了一份年缴费 20 万的保险。

据智先生反映,当时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表示,购买此保险的利润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保险利率保底为 2.75%,且还有复利,利滚利之下收益可观。此外,业务员还宣称购买该保险可入住泰康养老社区,能随时随地享受候鸟式养老服务。更诱人的是,业务员告知智先生,现在购买,泰康人寿会返还 2 万元佣金,以后每年购买都还会返还 2 万。

然而,后续情况却让智先生大为恼火。当他需要用保单贷款时,竟发现保单已被家属退掉。原来,在缴纳完第二年保费后,家属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以资金紧张为理由,家属便不再续费,并在智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办理了退保手续。而这两年缴纳的 40 万元保费,最终只退还了 19 万元,这与业务员之前的说法严重不符。智先生指出,购买保险时,业务员并未提示退款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且合同条款繁多,业务员一味催促签字,家属在未阅读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因此,智先生要求泰康人寿全额退还保费及相应利息。

消保联在深入调查后发现: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诸多违法事实。其中包括内控管理不到位、模糊产品说明、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也正因如此,该分公司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进一步调查显示,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此类违法违规事件并非孤例:

2021 年 9 月 29 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发布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6 号行政决定处罚书。时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曹霞,因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2023 年 9 月 13 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因内控管理不到位、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连收 5 张罚单(晋金管罚决字〔2023〕44 号 ——48 号)。该分公司被警告并罚款 41 万元,四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罚单。时任该公司太原本部智和团队负责人陈婷婷,因对内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 0.4 万元;该公司高级专员王小江,因对产品说明欺骗投保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 4 万元;时任该公司太原本部(个险)营销部经理胡常胜,同样因对产品说明欺骗投保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 4 万元;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强,因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 1 万元。

2024 年 4 月 22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晋金管罚决字 [2024] 23 号行政决定处罚书,时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被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2024 年 9 月 18 日,消保联还接到闫女士的投诉。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一位陈姓保险代理人违背闫女士意愿,为其购买了高残身故险,并告知闫女士虚假的复利计息信息。闫女士多次要求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退还其所缴纳的 24000 元保险金,但都如石沉大海。甚至公司负责人还放言让闫女士走法律程序。不过,在消保联的积极调解下,2024 年 9 月 20 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闫女士达成协议,扣除陈姓保险代理人的返佣 400 元后,退还了闫女士所缴的全部保险费用共计 23600 元。

上述一系列事实充分表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所属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的情况并非个例。在此,消保联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要警惕保险销售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对于那些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的误导行为,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信息,切不可盲目购买保险。一旦发现保险合同内容与销售人员的描述不一致,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如有必要,可以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在此提醒大家: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依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做出选择,切勿轻信 “代理退保”“代理维权” 等非法代理组织,要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内容来源|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