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的朋友往往会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影视作品中,绑匪在索要赎金时,都会提出“不连号的现金”这个要求。
其实,影视作品中虽然不少内容都经过艺术加工,但钞票的“号”可能成为破案的线索,这个情节是靠谱的。
这里的“号”指的就是钞票的“冠字号码”。以第五套人民币纸币为例,正面左下角印有一串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号码,这就是冠字号码。每张纸币的冠字号码都是唯一的,相当于钞票的“身份证号码”。
近日,泗洪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就通过“冠字号码”对案件关键实事进行了认定,并依法处罚了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
part.1
双方各执一词,借款本金究竟是35万还是25万?
泗洪法院在审理原告小林(化名)与被告小马(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小林称小马向其借款35万元。小马辩称,虽然小林指示其妻子小丽向小马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但小马在小丽转账当天按照小林要求提取现金10万元作为“砍头息”交付小丽,故实际借款金额为25万元。而小林在庭审中一再否认其妻小丽收取小马10万元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条中“预先扣除的利息”就是俗称的“砍头息”。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马是否向小丽交付了10万元,对还款数额的确定至关重要。
part.2
言者无心听者有意,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被告小马的一句话引起了承办法官李永居的注意:“我从银行取出10万现金,在外面交付给小丽,听她说要去某银行存起来......”
现金交付又没有证人在场,原本实事很难认定。但李永居却敏锐发现了办案的突破口。他随即让小马提供了自己的取款记录,果然小马于收到款项当日提取了现金10万元。
“虽然被告小马无法掌握小丽当日是否将该笔款项存入了某银行,但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小丽在该银行的账户明细,进而证明小马陈述的情况是否属实。”
part.3
下好先手棋,法官巧用“冠字号码”一锤定音
到了银行后,李永居调取了小丽的账户明细,发现小丽确实在小马取款的同一天存入了10万元。但李永居没有着急返回,而是多想了一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必然有一方作了虚假陈述。按照庭审时原告的态度,即使小丽当日确实存了钱,小林也很有可能还是不会承认款项来自于被告小马,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为此,李永居又在分别在小丽和小马存款、取款的银行查询了另一项信息:两笔款项中钞票上的“冠字号码”。
经过仔细比对,法院发现,小马取出的10万元人民币冠字号和小丽存入银行的10万元人民冠字号一致。
part.4
尘埃落定,虚假陈述终被严惩
铁证在前,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借款金额为25万元。泗洪法院认为,当事人陈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小林在实际交付小马25万元借款情况下向人民法院作出交付35万元借款的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行为系属伪造证据行为,其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违反了诚信原则。
综合考量小林的行为性质,造成的影响及认错情况,决定对小林罚款40000元。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是违背该原则的主要表现行为之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突出。 诚信乃立人之本,诉讼参与人应严格履行如实陈述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现金往来导致事实认定困难是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议借贷双方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好交易凭据以备不时之需。同时也提醒借贷双方,“砍头息”不被法律支持,不应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利息。
通过记录、存储、备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付出人民币冠字号码,可以解决银行涉假币纠纷等举证和责任认定问题,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消费者在银行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可以凭借收缴凭证向银行提起冠字号码查询申请,由银行查证。
来源: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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