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段时间,朱先生驾驶车辆在魏县某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给出事故认定书,判定双方同等责任。朱先生驾驶车辆未购买车损险,需自费修复,车辆维修费需双方共同承担,可电动自行车车主一直联系不上,协调赔偿过程并不顺畅。
魏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岳科长:调解需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如有一方不同意,则调解无效。法院设置有专门负责调解的部门在我大队二楼,朱先生可携带事故认定书、赔偿金额相关材料申请调解。
(记者:张清)
02
前段时间,郭先生经过东湖大桥时,发现桥下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了不少减速带。郭先生不解:非机动车道经过的都是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设置如此多数量的减速带,一旦遇到雨雪天气,路面湿滑,很容易存在安全隐患。该处减速带能否拆除?
东湖大桥承建公司-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同志:此处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了几处石墩,目的是为防止机动车进入。但我们发现有自行车主行驶到此处,车速过快,尤其一到夜晚,虽有反光设施,但效果不明显,行人一旦撞上石墩,十分危险,因此我们在此基础上增加减速带,目的让大家行至此处注意安全,放慢速度,请理解。
(记者:张清)
03
2024年5月,复兴区千真公社负责供热管道铺设工作的分包单位负责人王某雇佣李先生以每天600元价格进行管道施工。李先生共上工66天,领到了1万多元工资,剩余26400元迟迟未发。期间,李先生多次催促无果。
分包单位负责人查先生:李先生通过他人介绍来此处工作,我们当时签订有聘用协议,协议上约定工资200元/每天。李先生工作三个月来,每月考勤表、工资表以及工资明细都留有相关记录。李先生所说工资600元/天与实际聘用协议不符。
项目负责人的说法与反映人有出入,李先生工资到底是多少?记者要求项目方找到当时签订的协议,发现确实有李先生的签名。但李先生坚称自己从未签过协议。
带着疑问,记者联系到冀南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因反映人在天津,无法到现场,双方已约定时间当面协调。
冀南新区根治办李副主任:我们已与双方约定好时间,项目负责人会携带相关资料与反映人现场核实欠薪问题,再作进一步处理。
小编说: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一份子,在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希望相关部门做好监管,确保农民工劳有所得,让他们在为城市奉献的同时,也能安心地生活。
(记者:张清)
04
村集体土地如何使用?如何惠及到每家每户?这是村民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仝先生是大名县孙甘店镇人,他所在小湖村约有900亩农村集体土地。几年前,该地块由村委会承包给一家公司,每年以240元标准给每位村民发放分红。今年村里决定不再将分红支付到村民手上,而是由村集体统筹,用在村里公共设施修缮等项目上。仝先生认为不合理,村集体土地分红如何使用,不应该按流程征得村民同意后才能决定吗?
孙甘店镇小湖村仝支书:我们会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召开村党支部会、两委干部会、党员会等进行研究,最后召开全体党员群众代表会,一致同意决定今年资金的使用方法。另外,按上级要求,今年村集体土地收入,只能用于村集体建设。此地块属于村集体,利润分红应惠及每位村民,统一规划也是为让大家得到实惠,部分群众可能不理解,我们会继续与仝先生沟通,争取得到群众理解。
利润分红的资金由谁监管?能否合理使用?
孙甘店镇人民政府高镇长:村集体资金由“村财乡代管”。乡镇设置有“村财乡代管”账户,村民如需使用资金,需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党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是否使用,之后报乡政府。我们根据情况给村里拨款,会定期以召开党员大会或广播等形式公示集体资金的用途,我们乡镇肯定会监管到位。
(记者:晨阳)
05
陈女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需定期开具处方药。前段时间,她拿着处方到医药大厦购药时发现,之前购买的药品一直以慢性病类别报销,但最近突然不能报销了。这是为何?
邯郸市医保局王清社处长:陈女士认定为强直性脊柱炎,文件要求报销药品需与认定病种直接相关,可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陈女士用药与认定病种不直接相关,因此不能报销。之前由于监管不严,有些患者即使拿了药,不一定符合报销规定,我们正在逐步加强监管,不允许超范围用药。
(记者:晨阳)
06
邯山区河沙镇李先生一家人一直在外地,今年回老家了。考虑到天气转凉,9月他向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缴纳了燃气接口费3000余元,但不知为何,燃气公司至今无人施工。
邯山区住建局周同志:经了解,11月15日前入户安检安排较紧张,人员排班较满,因此未及时给用户安装。燃气公司原计划安排明天给李先生家安装,但提前并未与其联系,所以本人不知情。我们已与李先生沟通,如果还未安装到位,我们会继续督促。
(记者:晨阳 )
联系我们 参与互动
1、FM106.8周一至周五早7点至7点40,拨打热线电话:8508850选6参与互动
2、微信视频号、抖音、快手中搜索“清晨热线”与主持人实时互动
4、邮箱:hdqcr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