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的李女士向媒体反映:她拿着两张价值共500元的不记名兑换券到某连锁水果店提货时,被告知兑换券过期了不能使用。许多消费者在使用充值卡、兑换券时都遇到过商家设置使用期限的问题,甚至有不少商家为预付费次卡设置使用期限。(11月13日《法治日报》)
从蟹卡、月饼卡到美容卡、健身卡,预付式消费因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价格优惠,正悄然飞入寻常百姓家。但与此同时,一些商家故意对预付卡设置过期作废的苛刻条件,目的就是霸占卡内没有消费完的款项。这种行为于理与法都说不通,已涉嫌多种侵权。
从功能上看,消费者持有的各种记名或不记名充值卡、兑换券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商家无视行政部门的铁规,以"过期作废"或"过期不予退换"的格式条款坑害消费者,是单方处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已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亦对格式条款作了禁止性规定。商家单方对预付卡设置"过期作废"或"过期不予退换"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在预付卡使用期限届满后财产受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退一步讲,即使预付卡在使用期限过后预付式消费合同已经终止,在法理上也不意味着持卡人未消费完的款项只能"打水漂"。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收益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持卡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商家返还尚未使用的余额。商家以预付卡使用期限已过而拒绝消费者继续消费,或拒绝退还余款,不但于法无据,也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不能任由其任性而为。
预付卡过期作废的潜规则大行其道,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止步于宣誓层面,没有责任追究的细化条款,容易让不良商家随意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有腾挪空间;另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由此导致法律规定的不全面和效力层级低而缺乏强制力,让不良商家利用预付卡使用期限"薅消费者羊毛"有机可乘。
不让预付卡过期作废沦为不良商家非法牟利的法宝,需要量身为商家定制明晰的法律责任清单。对此,相关部门要顺应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要求,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专门针对包括预付卡在内的预付费消费行政法规,就商家滥用"过期作废"或"过期不予退换"霸王条款坑害消费者的伎俩,列出责任清单。通过细化法律责任,为监管执法提供更加明晰的法规依据,实现对预付式消费全面、系统的监管,筑牢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法治基石。
预付卡绝非不良商家"薅羊毛"的道具,而应成为"诚意卡""信任卡"。只有量身定制地为不良商家列出明晰的法律责任清单,才能倒逼其少动"过期作废"的歪念,主动把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经营法则作为基本遵循,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