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网传女交警与丈夫及其同事到继母家中打砸,引发网友热议。事发后当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发布通报确认此事,并公布了对女交警高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网友们很好奇,主管部门是以哪条法律依据处罚高某的?有人说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也有人认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来源:椒点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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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视频显示,女交警高某身穿黑色上衣、手持一条木棍先是打砸屋内的家具、电器、门窗等财物,

后又去掀翻茶几和椅子等家具。之后,高某又站在桌子上,手持一张椅子狠狠的砸向大门上方的玻璃。

据了解,被高某入室打砸的是其继母,而高某之所以敢如此大胆,是其丈夫及同事陪同其一同前往的。

有网友表示,是不是继母有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甚至是有侵犯到高某利益的行为,其才会这样做的?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高某虽然是交警,但也是人民警察,任何纠纷都要依法处置,其作为执法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就是知法犯法!应当予以处罚。

还有许多网友对高某的行为,最终是怎么定性的,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这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也有人说,这就是典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高某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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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网友们有一点说得很对。即任何纠纷都要依法处置,且不论你是从事什么工作都要遵守这一点,否则,行为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其次,非法侵入住宅是指在没有经过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而非法闯入公民私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非法侵入住宅的,一般是行为人非法进入后,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应当要予以处罚时才会适用的法律条款。

比如说,张三非法进入李四家中,赶不走,但李四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这时可以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但是,如果张三进入后,是为了盗窃或者打人。

这时就会转化为盗窃或者故意伤害。即张三非法进入的主观故意是什么,一般就以这个来定性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视频大家都看到了,女交警高某进入其继母家中是为了泄愤,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因此,即便其之前是非法侵入继母的住宅也会因其后续的行为而转化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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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经济损失的,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通过主管部门仅对高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来判断,其行为没有造成继母数额较大以上的经济损失,故当地主管部门只将其行为评价为违法。

最后,不论主管部门最终是怎么处罚高某的,即便是拘留过后予以开除,都不影响认定其行为同时还侵犯了其继母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女交警高某在继母家中的打砸行为,造成其继母的经济损失,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应当要按照市场价赔偿造成继母的经济损失。

有网友不解称,不是说高某是与丈夫及同事一起去的么?那些人又是怎么处理的呢?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