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姚某驾驶晋EQY***号牌小轿车行驶至晋城陵川县黄围东街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周边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姚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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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核查车辆信息,并通知肇事司机姚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到案后,姚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对姚某的身份及车辆信息进行调查时,民警发现姚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经鉴定,姚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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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陵川交警依法对姚某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拘留12日、罚款4000元的处罚。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