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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特定地位性侵”?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中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就是“利用特定地位性侵”的出处。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指的是如对子女负有的监护抚养职责的父母,对病患负有的医疗职责的医生、护士等能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特殊关系的人员,其本就负有预防、阻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特殊职责。

优势地位指的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相对于未成年人往往具有更高的物质水平、经验以及基于特殊职责产生的更高的社会地位。

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并非单纯指被害人单独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封闭的环境中单独相处对暴力无法反抗的境地,还包括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对被害人物理和精神上的封闭,使得被害人无法与外界联络、表达。

该《意见》规定,对于利用特定地位性侵的未成年人的,以强奸罪论处,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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