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省力、操作简易和使用费用低廉等优点,已经迅速进入城乡家庭。不仅成年人在使用,就连中小学校的学生中也出现了电动自行车替代人力自行车的趋势。但从大量电动车交通事故发现,事故发生的原因与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基于以上情况近期宁夏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除了戴头盔,这3项常见违法行为也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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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使用电子设备要处罚

日常生活中驾驶电动车接打电话、手拎物品等行为虽然常见,但规定中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严禁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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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驾驶拼装、改装车辆要处罚

改装车辆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比如篡改车速、变更蓄电池容量等等,但规定中明确,从事电动自行车拼装、改装、加装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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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或伪造车牌要处罚

车牌已成为电动车上路行驶的基本要求,规定中明确,无牌、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处30元罚款。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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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充电要处罚

由于近年来电动车充电事故频发,规定明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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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已进入严查严管阶段,电动车的各种要求,不是给电动车骑行人佩戴“紧箍咒”,而是规范电动车驾驶人和使用人正确、安全驾驶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