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宿迁中院《关于开展民事案件实质化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近日,民三庭在判决一起二审民事案件后,通过释明判决、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基本案情
南通某公司从泗阳某公司购买建筑使用材料,南通某公司认为泗阳某公司出售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泗阳某公司起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南通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减少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款,判决南通某公司向泗阳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南通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基础上减少相应的价款,减少金额能够平衡双方的利益,后于2024年8月2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了南通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释法说理
判决作出后,案件承办法官董大千按照《关于开展民事案件实质化督促履行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向南通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为其详细阐述了二审判决理由,督促其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告知其不主动履行将会产生的不利后果。经释明,该公司表示尊重二审判决,愿意主动履行。
积极履行
在具体履行时,南通某公司表示其是承建商,总包单位承诺今年10月底前付款,申请与泗阳某公司协商在总包单位付款后支付。后经案件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泗阳某公司最终同意南通某公司在今年10月底前付款,并明确表示只要按时付款,可以放弃利息。
十一刚过,南通某公司即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告知总包单位已将款项支付到公司账户。因南通某公司账户在一审中被依法冻结,董大千法官用原审理案号作出扣划裁定,从南通某公司账户扣划款项,并拨付至泗阳某公司。
后记
为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构建“审理督促前置、执行督促优先、强制执行断后”的督促履行体系,推动形成“主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工作格局,宿迁中院在2024年7月26日出台《关于开展民事案件实质化督促履行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当然,该意见对立案、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谁审理、谁督促的工作责任要求每一名审理法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倡导、鼓励当事人主动履行。
文:新闻处
校编:柯苏航
审核:徐宁、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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