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不可“尝”试 切莫心存侥幸 绛县公安交警严查酒驾!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可总有人明知酒驾违法
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喝酒开车
执迷不悟
漠视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
曝光酒驾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看看这次又有哪些驾驶员
“上榜”
案例一:
2024年11月10日19时43分,张某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银色鸿日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绛曲线汉德三维高级中学东50米处时,被我大队民警查获。我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张某旺无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饮酒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合并罚款3000元。
案例二:
2024年11月10日19时52分,史某酒后驾驶晋M7XXX5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绛曲线汉德三维高级中学东50米处时,被我大队民警查获。我大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史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交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曝光不是目的
警醒才是初衷
绛县公安交警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切勿心存侥幸
请自觉遵法守规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 | 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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