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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市监处字[2024]52号

当事人:慈利县超雄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4NQ6A07N
  经营场所:慈利县零阳镇(现金慈街道)柳林铺村5组
  经营者:王超雄
  身份证件号码:430821197711130918
  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慈利县金慈街道柳林铺村5组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零售等经营活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慈利县金慈街道柳林铺村5组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零售等经营活动,依法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821MA4NQ6A07N的营业执照。
  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设立的食品商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7月12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当场确认了未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内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慈利县金慈街道柳林铺村5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①当事人在慈利县金慈街道柳林铺村5组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②当事人确认未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王超雄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个人政治身份情况;②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③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后调取的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共2页。证明:①执法人员通过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实;②当事人确认属实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事实。
  证据(四):2023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王超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2023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由当事人王超雄当场签字确认的照片打印件4张,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慈利县金慈街道柳林铺村5组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024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慈市监罚告字[2024]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九条裁量基准从轻情形:"市场主体一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的;裁量幅度: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少于3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指定银行(1、建设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43001501074052501840;2、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18888901040003614;3、工商银行慈利支行,帐号:1909100729100000218;4、中国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602857364691;5、邮政储蓄银行慈利县支行,帐号:100546658610010001;6、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号:84015450000000019;7、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帐号:7440214000000000444。以上七家银行全省联网,就地缴款。执收单位: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慈利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