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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将汽车停靠在某银行门前,因未观察后方情况,开车门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闫相撞,导致小闫倒地受伤。小李下车查看后认为小闫并无大碍,准备驾车离开。小闫夺下小李的车钥匙,要求报警等警察过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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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小闫这么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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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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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本案中,小李因未能注意观察,开车门时撞伤小闫,事后也不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反而准备离开。小闫为了维护权益选择扣留小李车钥匙,并马上报警要求警察到场处理的措施符合民法典规定,也是当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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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