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企业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渠县经开区管委会租赁约19000平方米的厂房,并签订了租赁协议。后被告违反“交房后3个月内投产运行”的协议约定,导致厂房闲置近两年,且消极应对、故意拖延,造成一定损失,故原告诉至渠县法院,要求腾退并交还案涉厂房。
原告起诉后立即申请了先予执行,10月17日,承办法官在严格审查核实证据材料后,带领法官助理、原告一行前往案涉经开区厂房实地查验,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限被告在规定期间内腾退并交还案涉房屋于原告。
厂房
2024年11月5日开庭当日,承办法官本着为了案涉厂房合理有效利用、及时止损的思路与原、被告做工作,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当庭申请撤诉。
一起涉及企业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21天内结案事了,充分展现了渠县法院法官为民办事的积极态度和雷厉风行的执行能力,为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撰文:张月
编辑:陈洁
审定: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