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日常的工作、生活中
开车让顺路的同事、朋友
无偿搭个“顺风车”
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很多人还把这一做法
当成增进感情和友谊的一种有效途径
可是如果在搭“顺风车”的途中
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了同事、朋友的人身损害
提供无偿搭乘的驾驶员需要担责吗?
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又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余某与毕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晚聚餐后,余某、余某某(余某之子)免费搭乘毕某所驾驶车辆回家时,车辆侧翻,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余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某二人诉至老河口法院,请求判令毕某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老河口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关于“好意同乘”中无偿性的认定,应综合驾驶人的搭载行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是否追求搭乘报酬、是否具有互帮互助的主观善意等因素予以判断。
本案余某与被告毕某系朋友关系,余某、余某某在搭乘毕某所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因二人免费搭乘,毕某在驾驶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故酌定由毕某承担余某、余某某损失的70%。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减轻赔偿责任,则是对助人为乐、和谐相处予以鼓励的重要体现,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本案通过对好意施惠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减轻的认定,对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予以积极肯定和鼓励;但另一方面也提示好意施惠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仍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来源:老河口法院王环 周静雯
审核:王洪
终审:周俊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