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是对生命的延续和拓宽
小丽的父母在经历法院调解离婚后
双方约定由父亲抚养小丽,
但不幸的是,小丽的父亲因病逝世
只留下身患残疾的小丽独自生活
由于生活难以为继,小丽便将母亲诉至法院
要求母亲抚养、照料自己
那么,小丽的母亲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案情回顾
(图片源自网络)
小丽(化名)的父母于2018年4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法院调解书确认小丽由父亲抚养。但不幸的是,小丽的父亲于2024年4月因病逝世,只留下未成年的小丽独自生活。由于小丽身患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于是小丽的堂哥阿强得知情况后,便承担起了临时抚养小丽的义务。但是,由于阿强自己也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生活压力较重,阿强逐渐发现自己难以担任小丽的临时监护人。尽管小丽有残疾救助金作为经济支撑,生活的基本开销得以保障,但缺乏法定监护人的悉心照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由堂哥阿强担任临时监护人,请求法院判定小丽的母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要求母亲直接抚养自己,让自己能够跟随母亲共同生活,获得更为稳定的照料。
但小丽的母亲认为,在离婚前的婚姻生活中,她与丈夫共同生育了一子二女,即长女小丽、长子小明以及次女小美。在当时的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写明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长女小丽与长子小明随父亲生活,由父亲直接抚养;而次女小美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此外,母亲还承诺每月向父亲支付500元作为长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们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她认为,自己已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尽到了对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并且离婚后,自己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面临着新的家庭责任和经济压力。她表示,在当前的家庭环境下,自己已不适合直接携带、抚养小丽。因此,她恳请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她的处境,驳回小丽提出的诉讼请求,让小丽能够在堂哥阿强的照顾下继续生活。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认为,虽然小丽的母亲和父亲已经离婚,并确定小丽由父亲抚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小丽的父亲已经过世,小丽母亲成为小丽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考虑到小丽目前身患残疾、情况特殊,以及与堂哥阿强的亲属关系,法官决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从血缘关系、人情世故、风俗习惯等方面着手,并联合当地贝侬共同参与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小丽的母亲最终认识到自己所负有法定义务,决定携带抚养小丽,于是小丽决定撤诉。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就等于免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父母以没有固定工作等理由,也不能免除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子女可以据此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协议而免除,但离婚协议约定的父母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义务,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的父母之间具有约束力。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合理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来源:马山法院
作者:田野 韦富鹏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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