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2日讯周师傅于今年3月通过网络平台在贵州贵阳找到了一份司机工作。在应聘过程中,周师傅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周师傅需支付5万多元作为首期款,每月租金3694元,租期50个月,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周师傅所有。同时,公司承诺,若周师傅每月跑满26天,每天跑满10小时,并确保早晚高峰在线,则公司每月保底12000元薪资。然而,连续三个月下来,周师傅并未获得承诺的薪资。由于经济压力,周师傅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逾期十天后,公司未经通知便将车辆开走。面对这一情况,周师傅试图与公司协商解决,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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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巩兴强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此类招聘套路实际上是利用新手司机的认识经验不足,将“以租代购”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和车辆运输外包业务合一,涉嫌欺诈。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周师傅的本意是应聘成为司机,而非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车辆,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也是招聘司机的信息,周师傅看到该信息后与其工作人员联系,该公司引导周师傅办理贷款购车业务。在周师傅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决定前,该公司又承诺保底薪资12000元,但公司在周师傅运营过程中未兑现承诺,且在周师傅逾期十天后就将车辆开走,可见该公司当时向周师傅作出了虚假陈述,致使周师傅内心对车辆运营业务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作出了购买案涉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周师傅在举证证明被欺诈的前提下,可以要求撤销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转让合同。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该公司在签约时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或故意不履行承诺,或者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则可以认定公司的行为系诈骗。

在此也提醒大家,对于一些“高薪招聘”信息一定要擦亮眼睛,慎重选择,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高回报承诺、贷款购买货车等营销词汇和宣传套路保持警惕,防范“套路购”。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