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缴费申报表换新面貌啦!多地调整社保申报流程!赶紧和金柚网一起来看看!

浙江:社保费缴费申报表有变

近日,浙江省对电子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功能模块进行了优化升级,新增多项功能。

一、新增退休职工 “预缴〞功能

1.新增 “预缴申报〞页签,适用于职工退休等当月申报缴纳当月所属期社会保险费的业务场景。

2.“预缴申报〞须在当月27日之前完成申报,27日(含)之后不再受理,并入下月正常费款,在“正常申报”页签办理缴费申报。

二、申报页签“名称〞优化调整

1.原“补缴申报〞页签名称调整为 “社保核定〞,适用于2023年7月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后,人力社保、医保部门核定并推送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的确认和申报,默认所有未申报的〝社保核定〞 数据同时申报,也支持自行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申报。

2.须先申报“正常申报”页签社保费后,才能申报“社保核定〞页签的社保费,申报完成后,对应页签不再显示。

三、"补缴〞业务事项合井申报

1.原“逾期申报〞、“结算申报〞页签合并,页签名称修改为 “补缴申报〞,适用于往期正常费款补缴、缴费基数政策调整结算补缴、往前参保补缴、缴费工资调整补缴等往期应缴数据的申报,默认所有未申报的“补缴申报〞数据同时申报,也支持自行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申报。

2.须先申报“正常申报〞页签社保费后,才能申报“补缴申报〞页签的社保费,申报完成后,对应页签不再显示;同一费款所属期存在往期正常费款补缴、缴费基数政策调整结算补缴、往前参保补缴、缴费工资调整补缴等不同类型的未申报数据时必须同时申报。

湖北: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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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三、申报缴费时限

1.2024年7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无需重新申报;用人单位部分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申报2024年度缴费工资的,应当于2024年7月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部分职工2024年度缴费工资。

2.2024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新增职工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新增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当年度缴费工资。

注: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宁夏: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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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1.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纳方式

1.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三、申报缴纳时限

2024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及缴费工资发生变化的职工的缴费工资。

注: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山东: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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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三、申报缴费时限

1.2024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后续月份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2.用人单位存在补缴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深圳: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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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1.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

1.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三、申报缴费时限

2024年6月30日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7月1日后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和工资变动职工的新缴费工资。

注: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