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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秘书专业写作:一份真实的答辩状案例解析,供你参阅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尤其是在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时候,更需要我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带您深入了解如何在法律面前为自己争取公平和正义。这个案例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更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责任的认定。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故事,看看主人公是如何一步步为自己维 权的。

答 辩 状

答辩人,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龙华街道。

因原告何某军诉我不准其通过我所承包沙场一案,现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我有沙场承包合同在先,原告从事采沙经营并强行从我承包沙场上经过,直接损害我的经济利益,我不许其运沙车辆从我沙场上经过,属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我于1997年11月18日和2003年11月18日,经过平等协商,先后与所在村组签订了沙场承包经营合同,分别就沙场承包经营的范围、期限、承包费的交纳,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不仅双方均有签字盖章,而且**镇人民政 府还以签章的形式为此公证,从此我正式取得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采沙经营权。同时,我还先后取得了水利局许可证、国土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和手续。因此,我从事承包经营合同范围内的采沙活动合规合法,而且我的经济利益也受法律保护。原告明知我有合同在先,并且正在进行采沙经营,却偏要在我承包沙场附近从事取沙活动,公开与我竞争,已经对我的经营活动产生冲击。非但如此,原告的运沙车辆还要从我所承包的沙场上直接通过,不仅直接干扰了我的经营活动,而且直接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理应遭到我的拒绝。这也是人之常情,难道有什么过错?

二、原告所谓的与村组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一个欺骗性的非法合同,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2004年元月1日,原告何某军通过拉拢时任**镇**村会计的刘某海,在未经村委会其他成员同意,未让有关村组群众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刘掌管村委会公章的特权,私自与刘签订《沙场承包合同书》,将**村一、二、十组沿河沙石资源擅自承包经营。姑且不论其在合同中规定每年度承包款仅200元这种低价损害村组和农民利益的行径,其在签订合同前后就有多处违规违法行为。其一、合同书甲方为**村委会,应由村法人代表(书记或主任)签字,而本合同书无法人代表签字,只有刘某海偷盖的村委会公章;其二、合同未经有关村组和群众同意。合同涉及的一组,并无一组组长签字,而由刘某海因住在一组而冒名顶替签字。十组的签字“陈某胜”乃刘某海伪造,并非陈某胜本人签字,二组更是无人签字。因此,该合同书的签订过程已不具备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属伪造的欺诈性合同,违反了《合同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三,合同所指的沙场正好在通镇公路大桥下,按规定大桥下200米内不得取沙。由于该合同被原告何某军利用,何某军于今年8月开始在相关河段强行取沙,导致桥下被河水冲成2人深的深潭,桥蹬几乎被冲空,已严重损害了大桥的安全。对此,有关村组群众已强烈要求上级领导追查刘某海的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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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不仅不听劝阻,还组织十多人强行在我沙场上修路,并打伤我采沙民工一人,理应给予赔偿。

今年8月份,原告在未获得我允许的情况下,从外乡镇带来10多人,强行在我沙场上修路,以便其装载机等采沙工程车通过,并在双方争执中打伤我采沙农民一人。为恢复沙场原貌,我不得不聘请村组民工填平坑洼,平整沙场。

鉴于上述事实,特请求法 院公正裁决:1、剥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裁定原告与刘某海私自签定的合同为非法合同;2、判决原告赔偿因破坏我沙场原貌和殴打我民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伍千元。

此 致

**区人民法 院

答辩人:许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注:本文为真实案例,但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的敏感信息均为化名或模糊处理)

点 评:

这篇文章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章结构清晰,逻辑严密,从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答辩人的理由和依据。首先,答辩人强调了自己在先的承包合同和合法的经营权,表明拒绝原告通行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其次,答辩人揭示了原告合同的非法性和无效性,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立场。最后,答辩人列举了原告的侵权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损失,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请求。

文章不仅展示了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们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应当冷静、理智地收集证据,撰写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文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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