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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近日,锦江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系“黑夜之星”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在其网店中大幅宣传和销售“黑夜之星”产品,微信收款账户名称也包含“黑夜之星”字样。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仿冒商品,给自己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构成侵权。

02

法院审理

原告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经查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因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原告提交的同型号正品之间存在细微差别,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被告在其网店中宣传和销售“黑夜之星”产品,在网页首要位置介绍和展示“黑夜之星”产品宣传视频,在商品详情展示页面直接使用“黑夜之星”标识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其店铺误认为官方授权特许经销店或存在其他特定的商业许可联系,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具有“搭便车”“蹭流量”嫌疑,因此构成商标侵权。锦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性质上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被告在网店首页介绍并展示原告产品的相关视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被告经过官方授权。原告作为一个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其品牌的影响力和信任度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被告利用这一点,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对被告销售商品的质量信任度和保障感。这种误导性展示不仅可能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还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这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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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法官提醒

广大企业在进行市场推广和产品展示时,需要遵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许可授权,避免引起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营者——加强知产保护意识,完善企业专利、商标管理制度建设。消费者——购物时擦亮双眼,不要因“小便宜”带来“大麻烦”。

供稿|民三庭(知产庭) 徐捷、黄小萌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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