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陕西生态环境
就入河排污口
开展系列科普宣传
让大家对这些内容
有全面、系统的认识
一起来看第五期内容~
1
问:依法取缔的技术
要求是什么?
答:取缔包括口门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封闭,管线、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消除等。口门封堵工程因地制宜选取适宜的水泥、砂石等材料实施,确保口门不再具备出流条件。口门封堵后,相应管涵等排污通道予以拆除,并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岸线原貌。排放电镀、化工、冶炼等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及重金属污水的排污口,相应排污通道内的残渣残液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处置。
2
问:清理合并的技术
要求是什么?
答: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被清理的排污口参照依法取缔技术要求规定予以取缔。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清理合并的,采取有效措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集中处理。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合并后,通过截污纳管进入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被清理的排污口参照依法取缔技术要求规定予以取缔。确需单独设置排污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被清理的排污口参照依法取缔技术要求规定予以取缔。
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规模以下水产养殖场,鼓励集中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被清理的排污口参照依法取缔技术要求规定予以取缔。
工矿企业、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依法依规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
3
问:规范整治的技术
要求是什么?
答: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按照下面内容实施整治:(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排污口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规范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达到管控要求。(2)未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入海排污口备案要求)排放污水的:采取源头控制、提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水排放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入海排污口备案要求)的规定。(3)未雨污分流的:开展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达到《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要求。
排污通道不规范的,按照下面内容实施整治:(1)在排污口及其排污通道上违规搭接其他排口的:清理违规接入排污通道的支管、支线。(2)分流制城镇雨洪排口晴天有污水出流的:按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开展管网调查,整治混接错接管网;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排放污染物的行为。(3)排污通道出现跑冒滴漏、渗流等情形,或垃圾、淤泥等污物影响排水水质的: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更新,或对排污通道进行清掏,消除堵点,确保排水畅通。
口门建设不规范的,按照下面内容实施整治:(1)排污口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不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的:①入河排污口原则上设置在河湖岸边,位于设计防洪标准洪水淹没线之上;②入河排污口确需淹没排放,或入海排污口需深海排放的,必须留出观测及采样窗口;③海岸工程采用暗沟或者管道向海域排放废水的,出水管口应当在低潮线以下。(2)排污口布局不合理、老旧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不便的: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按规定设置检查井等措施。
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按照下面内容实施整治:(1)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应分析排污对一定水域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影响,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污水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或重金属时,可参考《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定》(HJ 338)推荐的应急响应时间法量化分析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2)对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或考核断面水质未达标的入河排污口,或排入海域海水环境质量超过海域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入海排污口,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优化排污口布局,调整设置地点,压减排污口数量等措施,削减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②根据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海域环境质量目标、污染源排放情况等,逐一排污口明确管控要求,按照污染负荷大小,合理确定允许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量。
4
问: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信息化平台中整治阶段
可以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中整治阶段可以提交以下材料:(1)竣工验收材料;(2)监测报告;(3)监管单位现场确认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