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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恋爱赠与有什么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性赠与是否返还?彩礼返还的情形、比例、标准等如何判断?且看案件,听法官释法析理。

案情介绍

潘某与赵某于2019年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2020年10月,双方生育女儿潘某某。2021年1月1日,潘某按照习俗举办百日宴并给了赵某家19000元现金。酒席过后,潘某提出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拒绝,但双方仍持续同居关系。2023年1月,赵某提出要购买手机,潘某为此转账7000元给赵某。

2024年6月,潘某与赵某感情破裂分居,潘某向赵某请求返还彩礼19000元及购买手机款7000元。赵某称,潘某给付的19000元系潘某伯母给付的,并未说明系彩礼,后来这笔钱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抚养小孩,无需返还。而7000元购买手机款属潘某自愿赠与,亦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以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将人民法院案例库“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等案例作为参考,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告知双方当事人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别,彩礼的认定范围,彩礼返还的情形、标准、比例,最终促成潘某与赵某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当庭返还潘某5000元彩礼。

法官提醒

“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别在于给付财物时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同时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本案中,赵某称19000元现金不属于彩礼,该笔现金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不应予以返还。结合当地的风俗,孩子百日宴时男方给予女方现金,属于男方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潘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潘某请求赵某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考虑到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部分,让赵某退还5000元的彩礼,符合双方可接受的范围,从而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

此外,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7000元购买手机款属潘某为增进双方感情的支出,属于恋爱赠与,不属于彩礼,赵某无需返还。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二)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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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农雪英

一审:梁越峰

二审:赵淑英

三审:杨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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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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