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主张
(一)诉讼请求
赵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宇澄、齐俊辉协助赵宇轩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W 号的房屋过户至赵宇轩名下。
(二)事实依据
1999 年 12 月 4 日,因赵宇轩不具备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经人介绍,赵宇轩委托林宇澄以林宇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林宇澄代赵宇轩与北京 S 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赵宇轩支付购房首付款 115622 元。2000 年 1 月 16 日,林宇澄代赵宇轩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申请 26 万元住房借款。2000 年 6 月 21 日,赵宇轩收房入住至今。
2002 年 5 月 27 日,林宇澄出具承诺书,承认赵宇轩对涉案房屋有完全、排他的所有者权利,并承诺在抵押权注销或具备合法过户条件时,将房屋权属过户至赵宇轩名下。自 2000 年 2 月 25 日至 2015 年 2 月 25 日,赵宇轩按月将住房借款应还款金额付至林宇澄存折内,由林宇澄代其向银行偿还借款。2015 年 2 月 25 日,赵宇轩还清购房借款,房屋解除他项权利登记,但林宇澄拒不配合过户,且已将房屋过户至齐俊辉名下。
被告抗辩与反诉
(一)林宇澄辩称
1. 《承诺书》无效: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对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有限定。林宇澄与赵宇轩当时是恋爱关系,签订《承诺书》是无奈之举。赵宇轩明知不符合购买条件,其行为和《承诺书》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有政策性住房目的,《承诺书》应为无效合同,赵宇轩依据此要求过户无法律依据。
2. 否认借名买房事实: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签订后,房屋首付款及每月按揭还款均由林宇澄支付,赵宇轩只是借住并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等,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其主张无事实依据。
3. 与齐俊辉约定问题:林宇澄与齐俊辉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虽被认定无效,但不意味着应将房屋过户给赵宇轩。即使构成借名买房关系,借名买房合同也应无效,合同无效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不应判决过户给赵宇轩。
(二)林宇澄反诉请求及理由
林宇澄反诉请求判决其与赵宇轩签订的《承诺书》为无效合同。理由是2002 年 5 月 27 日基于恋爱关系签订《承诺书》时,赵宇轩不具备在京购买经适房资格,该《承诺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购房形式掩盖赵宇轩变相占有政策性住房的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赵宇轩对反诉辩称
《承诺书》签订于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前,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规定,该《承诺书》有效,林宇澄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事实
(一)购房与贷款情况
1999 年 12 月 4 日,林宇澄与北京 S 公司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购买昌平区 W 号房屋(W 号房屋),总价 377546 元。2000 年 1 月 16 日,林宇澄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 26 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2003 年 1 月 23 日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2000 年 5 月 26 日,经结算实际购房款总额为 375622 元。
(二)房屋交付与使用情况
2000 年 6 月 21 日房屋交付后,赵宇轩装修并占有使用至今。2001 年 2 月 28 日,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林宇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三)《承诺书》内容
2002 年 5 月 27 日林宇澄出具《承诺书》,表明 W 号房屋虽名义上林宇澄是所有权人,但实际是赵宇轩借其名义并支付全部购房款购买,入住手续和税费由赵宇轩办理和承担,房屋一直由赵宇轩实际使用并装修,屋内财产由赵宇轩购买,赵宇轩对房屋及屋内财产有完全、排他性所有者权利,林宇澄无财产权利,在抵押权注销或具备合法过户条件且赵宇轩承担相关税费时,林宇澄保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四)还款与房屋权证情况
2014 年 11 月 19 日,林宇澄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结清全部按揭贷款,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现房屋购房合同、发票、所有权证等原件由赵宇轩保管。
(五)林宇澄与齐俊辉婚姻及房屋权属变更情况
林宇澄与齐俊辉于2006 年 2 月 14 日登记结婚,2015 年 9 月 24 日协议离婚(未涉及 W 号房屋),2015 年 12 月 10 日复婚。2016 年 1 月 22 日,林宇澄挂失补办新房屋所有权证。2016 年 8 月 31 日,林宇澄与齐俊辉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将房屋转移登记至齐俊辉名下。2016 年 11 月 2 日再次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齐俊辉所有。
(六)之前诉讼与执行情况
2018 年赵宇轩起诉林宇澄、齐俊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无效并恢复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林宇澄名下。2018 年 10 月 30 日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无效,并判决二人于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林宇澄名下,该判决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生效。经赵宇轩申请强制执行,2019 年 3 月 19 日,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宇澄名下。
裁判结果
1. 林宇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赵宇轩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W 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赵宇轩名下。
2. 驳回赵宇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3. 驳回林宇澄的反诉请求。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
根据《承诺书》及一系列证据,W 号房屋虽登记在林宇澄名下,但购房款由赵宇轩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赵宇轩进行装修并一直占有使用,这些行为符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赵宇轩与林宇澄之间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合同效力的判断
1. 意思表示真实: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承诺书》内容及赵宇轩长期支付房款、使用房屋等行为可以看出,双方对借名买房事宜有明确的约定和履行行为。
2.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W 号房屋原始购房合同签订于 1999 年 12 月 4 日,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在此情况下,该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适用房政策旨在保障住房困难家庭,而本案房屋购买多年且已满足一定条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林宇澄主张《承诺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三)合同履行与过户请求的支持
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得到履行。现W 号房屋抵押权登记已注销,已具备办理过户条件,赵宇轩要求林宇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体现了对合同效力的尊重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关键作用
在这类复杂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本案中《承诺书》是核心证据,清晰地表明了双方借名买房的意愿和权利义务分配。同时,赵宇轩长期支付房款、持有房屋相关票证原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作为律师,要善于挖掘和整理这些证据,使其为当事人的诉求服务,让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案件事实。
(二)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准确把握
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具有特殊性,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效力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判断。律师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合同效力、物权变动以及经济适用房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关注政策变化和地方指导意见,如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对判断《承诺书》效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有准确把握这些内容,才能为当事人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
(三)诉讼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在本案中,诉讼策略围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成立和合同有效展开。通过充分展示证据来证实双方的真实意图和行为,反驳对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对于对方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逐一分析并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回应。在面对复杂的婚姻关系和房屋权属变更情况时,合理利用之前的诉讼结果,确保整个诉讼过程逻辑清晰、有理有据,最终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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