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关于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统一部署,有效解决区域内医疗机构不必要重复医学检查检验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关于“15+6”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推进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河南省“解决重复医学检查检验、加重群众负担问题”专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持续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在一家医院做了某项检查或者检验,比如拍了X光片、做了血液检查等,当他拿着这个检查结果去另一家医院看病的时候,这家医院认可前面那家医院的检查结果,不再要求这个人重复做同样的检查。这样做有很多好处呢。对患者来说,可以少花钱、少受罪,不用一遍又一遍地做同样的检查。对整个医疗系统来说,可以节省医疗资源,让医生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诊断和治疗上,而不是重复开检查单。同时,也能提高看病的效率,让患者更快地得到治疗。

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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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结果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

① 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② 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③ 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④ 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⑤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⑥ 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⑦ 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⑧ 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⑨ 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⑩ 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