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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与员工约定“包薪制”用工,即按照一个固定的工资标准与劳动者约定月薪,且明确约定该金额已经包括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加班工资,那么,此种情形下,是不是劳动者无论怎样加班,加班多少小时,都只能按照固定数额领取工资?

王响是桦林公司的职工,在与桦林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时约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包含加班费)。

2023年3月,王响离职,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发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与王响签署的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是包含加班费的,公司无需再向王响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论:

桦林公司补发王响加班费3119.8元。

理由:

经仲裁委核算,桦林市最低工资为3000元,王响主张公司向其支付2023年1月、2月加班工资,经核查,王响2023年1月工作时长为315小时,2023年2月工作时长为330小时。

按照桦林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小时工资应为3000元/174小时=17.24元/小时。则2023年1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王响应得工资为17.24*315=5430.6元;2023年2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王响应得工资为17.24*330=5689.2元,而桦林公司约定的包月工资为4000元,低于上述应付金额,因此仲裁委认定,桦林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应当为其补足加班工资差额。

综上,虽然目前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过多支付加班费选择与员工约定包薪制,但是并不代表包薪制模式下用人单位就可以以固定的价格无限制的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劳动,若用人单位包薪制的小时工资标准低于劳动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量化后的加班费标准,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补齐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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