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2024年9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的相关规定,对一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
案例
2024年7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段某等3人投诉内蒙古某公司拖欠工资共计45157元。
经查,内蒙古某公司拖欠段某等3人工资情况属实。
2024年8月1日,赛罕区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10日内支付该3人工资45157元。该公司未按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限期整改,拖欠工资仍未支付,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9月4日对该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未提出异议,也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赛罕区人社局于9月20日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2024年,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的相关规定,对一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
案例
2023年9月7日,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陈某等4人投诉遵化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和林格尔县中朵远大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项目,在施工期间工资未按月支付。
经查,遵化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陈某等4人工人工资84115元。
2023年12月27日,和林格尔县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材料;2023年12月27日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该公司在5日内支付4人工人工资,同时做出拟处理和处罚决定;2024年1月4日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至此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已履行完毕,期间已满,该公司拖欠工资仍未支付,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于2024年1月12日将该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法律法规链接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来源:赛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林格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