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即将来临,从诞生至今一直充满争议的“仅退款”再度引发媒体关注,最高法公众号发布消费者被起诉案例并提醒诚信购物,不过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却完全相反,那么“仅退款”在法律上究竟如何理解?分享一点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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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又是一年双十一,网络购物也是近期各方关注的内容,最近多家媒体发布了关于“仅退款”的报道。

比如北京青年报发布调查报道,称遭遇“薅羊毛”的电商们参加“商家互助会”,通过异地互助的方式去拿回被“仅退款”的商品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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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个商家互助会之前红星视频做过一组报道,其中还展示了一些上门讨要货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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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高法公众号在11月8日发布了一篇文章《“仅退款”≠不退货,这种“羊毛”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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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介绍了一个黑龙江道外区人民法院一个调解的案子,是经过调解消费者承担货款、诉讼费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费用,并且有法官出来讲法,还请专家解读,提醒消费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进行购物。

这个文章被很多媒体转发,同时也有各地发布一些跟“仅退款”相关的案例。那么这一组报道下来,似乎这个“仅退款”就跟“薅羊毛”绑定了,评论区基本都是谴责薅羊毛反对“仅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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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北青报那个报道里就提到了,互助组织的创办者收集了约4600份判决,发现商家能够胜诉并拿回诉讼全部费用的比例不足25%。

恕我直言他这个比例可能还高了,就是有些败诉的商家可能未必会提供判决书,另外有些是调解的没有判决书,但总之法院并不是总支持商家的起诉的。

另外有一些媒体和律师会提醒,如果滥用“仅退款”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目前没有看到相关案例,这个我暂时不讨论了,今天还是重点讨论民事判决的问题。

实际上人民法院网在8月的时候发布过一篇文章《“仅退款”纠纷频发,谁之过?》,作者对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大体梳理,发现对“仅退款”的四种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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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认为,应判决驳回商家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作者统计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等13家法院持此种意见。

第二种认为,在商家的诉请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应支持其全部诉请,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家法院持此种意见。

第三种认为,应判决消费者退还货款,但对于调档费、律师咨询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有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等6级法法院持此种意见。

第四种是,应裁定驳回商家的起诉。这个是学理观点,没有生效判决持此种意见。

这个笔者更倾向认为是第一种。

咱们要知道人民法院网也是最高法主管的网站,那么这个文章的观点可能就跟前边提到的最高法公众号的案例矛盾了,道外法院那个案子法官的观点应该是第二种。

那这是怎么回事儿呢?这个“仅退款”现在是一个什么情况,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呢?这里分享一点我的看法供参考,这里说明我并没有用过“仅退款”功能,为此我还专门找人问了一下“仅退款”这个功能是怎么操作的,不知道看过视频的人里用过的有多少。

关于“仅退款”问题,首先我认为事实层面目前的媒体报道是有偏颇的,要确认的是有人在滥用“仅退款”这个服务,其中可能确实存在羊毛党。

根据媒体报道,淘宝于8月9日上线“仅退款”优化策略,新策略上线两个月后,日均拦截不合理“仅退款”超40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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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注意淘宝的平均日活是超过4亿的,成交量一般认为是以亿计算的,所以40万这个数字要放到海量的成交量观察。

同时我认为不能把使用了“仅退款”功能的用户全都打成“羊毛党”,有的用户只是根据平台提示进行了操作,并没有多频次大批量的申请“仅退款”,你如果对这个功能有问题,板子应该打到平台身上。

另外遭遇“仅退款”的商家是不是都那么无辜?恐怕也未必,前边提到的互助组织的创办者在一次上门讨要货物之后,跟记者是这么说的:商家明显有过错,订做的都能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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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恕我直言,恐怕谈不上羊毛党,就是商家违约在先的一个纠纷,红星视频那个“追杀羊毛党”的标题多少有点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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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咱们讨论这个事儿先要秉持一个中立的心态,不要说谁喊的声音大就听谁的,一屁股就坐在商家这边认定消费者有问题,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而且我想提醒,相比起有组织的商家,个体的消费者更多时候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倾向保护消费者的。

其次,之所以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我认为根源在于对法律关系的认定不一样,根据我的观察其实分成两种情况,支持商家的判决,不管是全额支持还是只支持退款,基本都是按照解除合同来处理的。

依照民法典,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认为消费者是解除合同的这批法院,就会认为应当返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如果这个时候消费者拿不出商家违约的证据,法院会支持商家的诉讼请求。

前边提到的最高法公众号介绍的案例,法官王慧敏基本就是这个观点,也是因此专家提醒也说到做好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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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说不支持维权费用的情况,更多是因为对于维权费用合理性或者合法性的论证不够,比如说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九月的一个判决,案值一共就119元,结果原告索要600元的律师费,法院结合涉案货物的金额大小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考量,认为本案律师费并非必要及必然发生的费用,所以只判了退还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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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组情况其实就是人民法院网那篇文章中说的第二、第三种意见。

但是不支持商家的判决,其实认定的是另一组法律关系,就是认为商家和消费者纠纷的基础是双方跟平台的协议,而之后作出判断的是平台,扣款也是平台进行的操作,商家应该跟平台去解决,因此认为消费者没有过错,判定是商家败诉。

比如江苏盐都区法院的一份判决提到,“案涉争议系原告对拼多多平台的评判结果和扣款补偿不服所引发,实际上是基于原告与拼多多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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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山东青岛中院的一份民事裁定里也写明:“网络买卖销售的运作模式以及申请人与拼多多平台之间的合作协议,拼多多审核通过了被申请人的“仅退款”、不退货”的申请,申请人拒绝履约有违诚信原则”,同样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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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人民法院网文章提到的第一种意见,第四种意见其实也是基于这个逻辑,但是没人采用。

对比就能看出来,认定为单纯合同解除的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判决都是认定消费者不能证明商家有过错的,那如果商家有过错怎么办?比如说这个货确实有点毛病,要不要退?还是说退一部分?

第二,就是无法解释平台跟商家之间的协议,比如道外法院的判决就是完全抛开了平台的规则和判断,没有解释“仅退款”的法律意义,基本就是个回避态度。

而认定是跟平台协议纠纷的正好反过来,如果说这个产品没问题,那消费者莫名得到一笔钱一件货,是不是不当得利?如果商家明明没问题是不是放大了他们的法律风险?这是对消费者证明责任的完全回避。

所以基于此,我提出一个粗浅的想法供参考,能不能认为这是一个基于平台协议的消费欺诈纠纷。

相信大家都听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是退一赔三,那么“仅退款”是不是可以看成是“退一赔一”?只不过原来说的一和三都是钱,现在这个两个是钱和货,其实还是在消保法支持的赔偿范围之内的。

那么平台的判断和扣款行为,其实可以视为民间的一种调解机制,就是双方各让一步,消费者也没有要退一赔三,商家也没有过多纠缠,息事宁人。

但是如果商家认为有问题,起诉到法院要个说法,这时候商家跟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为平台的判断和扣款而发生变更,同时说明平台的调解失败,双方未对和解达成合意,那么就应该按照一般的消费欺诈纠纷考察证据,要求双方各自举证。

如果论证出来确实存在消费欺诈,应当不局限于之前平台的调解结果,在退一赔三的范围内酌定商家的赔偿额度,这样避免有些商家无理搅三分,你如果确实有问题跑去起诉可能赔的更多;

但如果论证不出存在欺诈,那么就是消费者这边存在认识错误,同时平台存在认定错误,两个过错导致侵犯了商家的财产权,他钱让你俩给弄走了啊,可以判定消费者退还费用的同时,根据过错程度由平台和消费者承担商家的维权费用,这样加大平台的风险,也让消费者不会随便提起“仅退款”申请。

这个逻辑是不是可行?欢迎批评指正,大家可以比较一下,是按照解除合同,还是按照平台协议,还是按照消费欺诈,1、2、3三个选项欢迎打在公屏上,但是我这只是个粗浅的意见,也不一定对,大家不要拿这个跑去跟人杠,案件以司法机关判断为准。

最后说一句,双十一到了也不要图便宜买不需要的东西,不管是不是“仅退款”,不买立省100%。

以上就是我对“仅退款”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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