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9 月 11 日,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发布《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1000 万元。
采购需求清单:
中标结果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发布中标结果,国药集团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9880000 元(中)。
投诉处理结果
2024 年 11 月 7 日,吉林省财政厅发布 3 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吉林省昊浥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名称
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KGL-2024-CCCG05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昊浥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被投诉人 2: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 年9 月 19 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 年 9 月 23 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15 分)”中第 2-5 项、“技术部分(75 分)”中第 1-6 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存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 年 11 月 4 日
投诉人:吉林省栗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项目名称
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KGL-2024-CCCG05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栗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被投诉人2: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9月11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9月19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9月23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4年9月29日
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15分)”中“企业认证”第2项的评分标准具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 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15分)”中“企业认证”第1-4项、“互联互通评级能力”、“电子病历评级能力”的评分标准具有倾向性。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2:存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 年 11 月 4 日
投诉人:吉林卓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一、项目名称
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KGL-2024-CCCG05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卓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被投诉人2: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9月11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9月19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9月23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4年9月29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15分)”中“企业认证”第1项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细则”-“技术部分(75分)”中“开放集成性”第1、2项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 1、2:存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 1、2 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