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六店4名在职员工,在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通过企业微信号发布朋友圈的形式,对店内销售的白云山、九芝堂、同仁堂、广誉远四个品牌的安宫牛黄丸进行广告宣传。为定性为违法发布违法处方药广告,被罚款5万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4〕68号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员工企业微信号朋友圈中发布含有处方药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处方药广告。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药品、食品、医疗器械、日用百货零售销售。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店内4名在职员工通过企业微信号发布朋友圈的形式,对店内销售的白云山、九芝堂、同仁堂、广誉远四个品牌的安宫牛黄丸进行广告宣传。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查询,上述四款药品均为处方药。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违法处方药广告的构成要件。因涉案广告内容的设计和发布均是由当事人内部员工负责,无额外费用,故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吴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高婷身份证复印件;2.2024年6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6月20日对被委托人高婷的询问笔录;3.四份劳动合同书、录屏刻录光盘;4.涉案四款药品的外包装照片以及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非处方药中药目录的查询截图打印件;5.2024年6月1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在职员工企业微信号朋友圈截图打印件、对被委托人高婷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4]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提供资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7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