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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同案犯A某提供自已名下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给犯罪嫌疑人Z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活动,还介绍犯罪嫌疑人C某也提供一张工商银行卡给Z某等人使用。

2022年6、7月,被害人W某在住所内,被他人电信诈骗人民币710 万元、港币380 万元,其中向C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及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各转入人民币20 万;2022年7月,被害人Y某在住所内,被他人电信诈骗人民币22 万元,其中向C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及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各转入人民币 5 万

C某、A某分别将转移到自已银行卡中的赃款人民币 25 万元提现给Z某等人。C某非法获利人民币 500元;A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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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C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年8月30日被某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7月27日法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3年8月14日由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嫌疑人C某家属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承办此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细节、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提出C某缺乏法律意识,社会阅历较浅,结交不良朋辈,犯罪主观上是由于法律意识单薄,客观上受不良朋辈影响。其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较轻,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初犯、认罪悔过情节。因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本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向检察院建议对C某附条件不起诉。

最终,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意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恒略说法

许多犯罪分子便是瞄准了人们的侥幸心理,设下陷阱,利用这些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而出借、买卖银行卡则相当于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不仅有可能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轻松赚钱必有坑,贪小便宜吃大亏,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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