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10时57分许,延某某驾驶晋KM3***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2***挂号“昌源安得利”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从晋中平遥县新庄村去南政村,沿国道108线(京昆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16KM平遥县南政村,由东向北右转弯过程中,遇周某某驾驶“立马”牌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延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