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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一)原告起诉事由与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按照遗嘱由原告一人继承被继承人贺振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F 号房屋。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贺振刚与周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二人,即原告与被告。周琳于1999 年 8 月 15 日死亡,贺振刚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死亡。北京市朝阳区 F 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是贺振刚生前所在单位中国某大学分配的福利住房。

2001 年 7 月 15 日,中国某大学与贺振刚签订《房屋买卖契约》,2001 年 11 月 8 日贺振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周琳去世后,原告为照顾贺振刚,一直与其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2008 年 5 月 14 日,贺振刚办理公证遗嘱,自愿将涉案房屋留由原告个人继承。贺振刚去世后,因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公证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成员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贺振刚与周琳是夫妻,二人育有原告和被告两个子女。周琳于2000 年 11 月 9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贺振刚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去世。

2. 涉案房屋购买情况

涉案房屋原是贺振刚承租的公房。2001 年 7 月 13 日,贺振刚(乙方、买方)与北京某学院(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乙方实际购房价合计 33052 元。甲方给予乙方以下购房折扣:房屋年成新折扣 2%、工龄折扣 0.9%、现住房折扣 3%(须 92 年以前入住)、教师优惠折扣 5%(夫妻双方教师优惠折扣 10%)。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男方工龄43、女方工龄 35、合计 78、年工龄折扣率 0.9%,教师优惠 10%,成本价实际房价 = [(成本价 1450 - 标准价高限 1363 ×年工龄折扣率 0.9% ×夫妻工龄和 78)(本套楼房建筑面积 74.83 + 阳台面积 4 ×50%)(1 - 已竣工年限 4 ×2%)]90%。2001 年 11 月 8 日,贺振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3. 遗嘱相关情况

2008 年 5 月 14 日,贺振刚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名下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 F 号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现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由我的女儿贺晴个人继承。”

诉讼中,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向北京市某公证处调取了公证卷宗材料,其中公证遗嘱内容与原告提交的一致,公证员在工作记录中记载贺振刚头脑清楚,思维正常,表达能力好,能自己书写遗嘱草稿、填写申请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 其他相关情况

庭审中,原告提交收条,拟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原系原告和被告支付,后原告给付被告10 万元,双方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原告。被告认可曾向原告出具过收条,但称收条中的款项并非涉案房屋的购房款。

经询问,被告认可贺振刚、周琳生前主要由原告照顾。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继承,被告则主张双方各继承房屋50%的份额,双方均不申请对涉案房屋现价值进行评估。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F 号房归原告贺晴所有,原告贺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贺辉房屋折价款200000 元。

五、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分析

1. 房屋所有权与遗嘱处分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贺振刚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过程涉及复杂因素。首先,从形式上看,贺振刚对涉案房屋有一定的处分权。

2. 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原告提交的遗嘱经过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公证处提供的公证卷宗材料显示,遗嘱系贺振刚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记录表明贺振刚头脑清楚、思维正常、表达能力良好,能够自行书写遗嘱草稿和填写申请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这为遗嘱的有效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3. 房屋购买中配偶工龄因素对遗嘱的影响

贺振刚购买涉案房屋时周琳已经去世,但根据《房屋买卖契约》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的记载,购买房屋时核算了周琳的工龄。这意味着涉案房屋中有一部分价值应属于周琳的遗产。然而,贺振刚仍然有权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其设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部分应为有效。

(二)涉案房屋分割分析

1. 遗嘱无效部分与法定继承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需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本案中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2. 周琳遗产的继承与分配

由于购买房屋核算了周琳的工龄,这部分工龄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周琳的遗产,由周琳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贺振刚立有遗嘱,贺振刚从周琳处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原告继承。

3. 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被告认可贺振刚、周琳生前主要由原告照顾,这表明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综合考虑因素与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遗嘱内容、周琳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以及涉案房屋现市值等情况,法院作出了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0 万元的判决。这种判决既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也考虑了法定继承的因素以及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实现了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

六、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是胜诉的核心

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从遗嘱的有效性认定到法定继承的规则,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例如,关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要清楚公证程序对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障作用;对于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问题,以及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等法律规定,都需要熟练掌握并准确运用到案件分析中,这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根本依据。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是关键环节

证据在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本案中,公证遗嘱本身就是关键证据,而围绕遗嘱的真实性,公证处的卷宗材料进一步加强了其证明力。此外,诸如房屋买卖契约、房价计算表等文件对于分析房屋产权来源和价值构成具有重要意义。原告提交的收条虽然存在争议,但也是影响案件走向的一个因素。在收集证据时,要全面、细致,不放过任何可能对案件有影响的细节;在审查证据时,要分析其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构建起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链,从而有力地支持诉讼请求。

(三)考虑案件复杂因素实现公平诉求

此类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到亲情、财产权益等复杂因素。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和证据,还要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实际情况。例如,在本案中,原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是影响遗产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考虑到公平和亲情等因素,寻求一个既能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判决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也更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