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中旬,湖南长沙发生了一起因孩子在商场摔倒无人搀扶而引发的砸店事件,先简单讲讲事情的经过。

当时,在一家盒马鲜生超市内,一名孩子在奔跑期间摔倒且出现短暂晕厥。随后,家长带孩子去医院诊断,结果为“多处损伤、脑震荡、右侧顶部头皮血肿”。家长认为孩子在盒马摔倒后没有工作人员扶起,便向商场讨要说法,甚至还去盒马打砸店内商品。

家长称,盒马工作人员连120也没叫,到现在为止没有负责人来联系;盒马工作人员则表示,有店员过去问孩子是否要给家长打电话或打120,孩子站起来说没事,然后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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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商场和家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先说盒马超市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在商场摔倒,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是没有搀扶的义务的,也可以说即便搀扶了,该商场承担的责任也不会因此而减轻,所以盒马是否有赔偿责任要看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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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商场地面有坑洼不平、水渍等的时候可以判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视频和截图来看,小男孩在商场里奔跑后摔倒,地面并没有明显坑洼或者水渍。此外,如果有的话,家长也用不着把重点放在孩子摔倒后没有工作人员搀扶上了,责任划分将是非常明确的。

因此,我们能基本推断盒马超市的地面没有明显问题,商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用不着承担医药费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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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盒马超市的情况再来看下家长这边的责任。

不论孩子摔倒是否与商场有关,跑去店里打砸肯定是不对的,而且面临两类法律责任,分别是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或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没什么好多说的,打砸商品导致盒马超市的损失,需要按原价赔偿,除非盒马不追究,否则一告一个准,该赔的一分钱也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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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家长还摊上其它事情了,不是光赔钱能解决的,砸店行为轻则违反《治安处罚法》,重则触犯刑事犯罪。

如果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不高,那么盒马报警处理的话,这位爱子心切的母亲可能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数日的处罚。

如果被盒马超市受损商品的价值超过了一定数额,那么家长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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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0元以上,意思是毁坏的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公安部门会刑事立案,罪名是故意故意毁坏罪;而数额巨大的标准是5万元以上,当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这一标准,那么不仅涉嫌犯罪,而且起刑点是3年,最多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从视频内容来看,家长砸店导致盒马超市的损失金额不至于超过5万元,但有可能在5000元以上的,这就有犯罪的风险了。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哪怕之后获得盒马超市谅解,能够从轻处罚,如判处缓刑等,虽用不着坐牢但留下了案底。更重要的是,会对个人工作及孩子的未来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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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名家长,能理解湖南这位家长见到孩子摔倒后受伤时的焦急心情,但这不意味着家长可以无理取闹,妄图通过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争取不当利益。中国是法治社会,不是“按闹分配”,也不是自己的理必然是公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否则只能得不偿失,还会因不当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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