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窗外飘零的落叶送来了初冬的寒意,辽宁高院审学研基地的结业课题研讨依旧火热进行。第6期“审学研”研究员,来自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省法学会的专家学者,以及辽宁高院青工委代表,部分青年干警参与研讨。
“课题对省内现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展开研究,分析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全面设立、运行面临的问题,探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方法,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作用……”研讨会上,第6期“审学研”驻院研究员、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王巽开启课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实质化运行工作实证研究》的研讨。
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乎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更事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课题结项论文显示,近3年来,辽宁法院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连、鞍山、锦州、辽阳、营口、盘锦等地区已先后成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其中,大连、鞍山地区已建立市、县两级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已初显成效。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如何实现实质化运行?什么样的制度构建、模式选择更适合实际需求?王巽对我省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运行路径提出了设想。
将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有机结合,又深入浅出一一阐述,王巽的研讨内容赢得了在场资深法官和高校专家学者们的认可。研讨面对面点评交流,既有真知灼见,又提出意见建议,更充满期待展望。
01
辽宁大学副教授
侯晓蕾
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运行模式上,要厘清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职能划分,这一点在课题结项论文中已经明确指出,法院应将审判职能放在第一位,通过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立要体现其优势所在,就是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而存在,鉴于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职能定位,法院应在诉中更积极地参与到争议化解过程中。
02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副教授 杨彬
课题中的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作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一环,能够有效助推基层治理,意义重大。课题将省内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实际情况一一呈现,并明确提出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的运行模式。行政争议需要处理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级别设置和协调化解效力等具体制度设计上,后续研究中需进一步探讨论证。
03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徐海静
课题以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作用为切口,对省内相关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是从问题意识出发进行的研究,意义非凡。建议对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定位及所能起到的作用及运行机制的论证再明确,进一步验证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运行效果。
04
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汪岳
课题分析了省内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面临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对应措施,思路清晰、逻辑完整。在下一步研究中,可继续明确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功能定位,如增强参与调解工作人员的权威性等,使其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05
理论导师
辽宁大学副教授 董世坤
课题选题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对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从运行模式、设立场所、制度设计及争议实质化解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问题与解决措施一一对应。在下一步研究中,可对现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运行现状做深入展示。
06
实践导师
辽宁高院行政一庭庭长
姜鹏飞
化解矛盾纠纷是行政审判三大功能之一。目前,我省的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计划采取“两步走”的方式,若当地政府已成立矛盾纠纷协调化解中心,行政审判可参与其中,利用现有资源,共同开展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若当地政府尚未成立矛盾纠纷协调化解中心,法院可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现有条件推进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按照课题论证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的模式以及化解行政争议要坚持的合法性原则,因地制宜探索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能够促进实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
在另一课题《对海域、矿山等自然资源使用权证不予续期的赔偿、补偿问题实证研究》中,王巽集中分析了审判实务中海域、矿山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不予续期的补偿、赔偿争议问题,归纳因公益不予续期自然资源使用权补偿案件中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作出补偿判决的适用条件,为此类案件的具体裁判争议化解及解决思路提供了参考。
理论是实践的产物,又为实践服务。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为上述两个课题更加广泛深入地研究以及指导实践埋下了伏笔,也引发了新思考和新感悟。
“作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我院也在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课题的研究极具参考价值。”“常学常新,我们要尽快提升司法审判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接受采访时,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吴婷和部分辽宁高院青年干警代表这样说道。
来源:辽宁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