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湖北黄石歌舞团编排了一出新的歌舞剧《刘三姐》,其舞美和台词以及表演均堪称国内顶级水平,因此一经公演便迅速火遍全国,成为与“样板戏”齐名的优秀艺术作品。而《刘三姐》的主演程春莲也随之一夜成名,跻身演艺圈“顶流”,无数男青年更是将她视为“梦中情人”。
程春莲生于一个工薪家庭,家里的条件并不富裕,可即便如此,父母在得知她喜欢舞蹈和声乐之后,还是省吃俭用支持她上艺术班。程春莲也不负父母所望,她仅仅学习了三年时间,便已经成为一名优秀的舞蹈演员,1970年,年仅十五岁的她开始参加一些小规模演出,1971年,她顺利考入黄石歌舞团,同年下旬,她成功争取到了《刘三姐》的主演,并由此一炮而红。
1972年,她成为歌舞团的首席舞蹈演员,月工资高达300元,这在当时可是一笔巨款,足够他们一家半年的用度。不过出名之后,程春莲的野心也逐渐膨胀起来,她不甘心一辈子待在歌舞团,她梦想着成为“富婆”,一辈子衣食无忧,过所谓的“上流”生活。80年代初,改革开放政策落地,广东作为经济特区,很快发展起来,并由此诞生了许多“十万富翁”、“五十万富翁”。
程春莲被深深吸引,她也想白手起家,打造属于自己的商业帝国,于是便辞去稳定的公职,转而前往深圳打拼。在此期间,她通过政商酒会,认识了一位山东省化石能源部门的干部梁某,此人虽说职务不高,但手中的权力却非常大,程春莲当时正好想要找一个靠山,于是便主动接近梁某、向他献媚,梁某很快沦陷,与程春莲缔结了情人关系,两人经常在酒店幽会。
1985年,程春莲在梁某的运作下,进入化石能源部门担任销售部经理,随后她利用自己的美色,先后腐蚀了湖北、湖南、河南等地的多位党员干部,由此争取到了不少销售指标,这让她赚得盆满钵满。1988年,程春莲已经不满足于通过正规渠道赚钱了,她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倒卖石油和天然气,累积获利七十余万元。
口袋鼓起来之后,程春莲开始大肆消费、挥霍,她全款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一栋豪华小洋楼,并且还从国外代购了不少首饰和昂贵衣物,用于日常穿着、打扮,闲暇时,她还会花费高价四处旅游,尽情享受富裕的生活。此外,程春莲为人处世的态度也愈发嚣张跋扈,动不动就指责、辱骂同事和老百姓,哪里还像是温婉的“刘三姐”,完全是一副泼妇的面貌。
后来,有人实在忍无可忍,便向中纪委举报了程春莲,中纪委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介入调查,不久后便掌握了程春莲犯罪的铁证,1989年6月,程春莲被中纪委联合湖北公安厅逮捕。此时的程春莲还抱有一丝侥幸心理,她拒绝承认自己的违法勾当,甚至辩称自己这是为经济发展做贡献,自己是国家的大功臣。审讯人员自然不会采信她的一面之词,在补充完证据链后,便将该案移交给黄石检察院、黄石中级法院处理。
1999年,此案正式开庭审理,法官在综合了多方意见后,认定程春莲犯有“职务侵占”、“投机倒把”等罪名,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所以对她进行顶格处罚,直接判处她死刑。1992年,她被执行枪决,所获赃款也全部充公。
现如今,有人认为程春莲是比较“冤枉”的,她并非一个人搞贪污,而是与梁某合伙谋利,结果最终罪名全部由她一个人承担;再者,“投机倒把”是一个“口袋罪”,可大可小,程春莲当时的涉案金额虽然比较大,但也远远达不到死刑的标准,黄石中级法院的判决有待商榷,甚至应该被直接推翻!
针对这一问题,有司法系统的同志在社交媒体上回应称,程春莲罪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受到惩罚,这一点毋庸置疑。至于“投机倒把”,在80年代是客观存在的,其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营商秩序,因此必须严厉打击,程春莲当时正处于“风口”之上,所以被当做“典型”处理,此举合规合法,不存在所谓的“暗箱操作”。而梁某在新世纪初也因为职务犯罪被反贪局逮捕,也算是受到了应有的处罚。